北京药监局联手发声:禁止制造容貌焦虑!

  • 2025-07-04 15:56
  • 作者:王晓冬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不论是儿童化妆品还是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只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化妆品广告;也不论是广告发布者、经营者、代言人,还是为广告发布提供便利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公共场所管理者等,今后都要牢记化妆品广告“红线”:禁止制造容貌焦虑,禁止使用医疗用语、禁止虚假宣传、禁止标注“食品级”“可食用”!


  6月2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以下简称《发布指引》),让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多真实、准确、合法的化妆品信息,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发挥广告对化妆品行业发展的助推作用。


  《发布指引》要求化妆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涉及功能、性能或者销量方面数据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如,宣传“温和无刺激”的,适用于敏感皮肤、无泪配方的,应具备功效宣称的评价试验证明,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或者实验室测试等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发布指引》列出负面清单,禁止发布未经注册、备案等化妆品广告,禁止虚假宣传、使用医疗用语、制造容貌焦虑等内容。牙膏功效宣称应经评价。对儿童化妆品广告按年龄限制功效宣传,禁止标注“食品级”“可食用”、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暗示适用儿童等。


  《发布指引》构建了全链条主体责任体系,厘清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分别承担的责任。如,规定广告代言人应年满10周岁且使用过该化妆品;为儿童或者异性用化妆品代言的,应当由广告代言人近亲属充分、合理使用该化妆品;


  同时,强化了儿童群体保护。按年龄(0-3周岁、3-12周岁)细分儿童化妆品功效宣传限制,禁止标注“食品级”等易误导内容,规范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的使用;


  两部门提醒相关从业者三点:


  ——《发布指引》整合了现行化妆品及其宣传管理规定,从业者务必关注涉化妆品新规,如原料使用、功效宣称分类目录等,及时掌握动态,确保广告活动合法合规,规避违法风险。


  ——《发布指引》虽明确了广告活动相关主体责任,但经营过程中易出现职责不清的情况。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应加强沟通,形成书面协议,广告主提供功效证明材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确广告审核流程标准等,让广告各环节责任清晰。


  ——儿童化妆品广告要严格遵守年龄对功效宣传的限制,深入审查广告创意、文案、画面,不应误导儿童化妆品可食用,全方位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宋莉)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相关阅读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