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允许开展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李易真) 3月4日,海南省药监局印发了《关于规范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以下简称批零一体化)经营。
《通知》指出,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是指同一法人主体取得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并依法开展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活动。海南省支持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整合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计算机系统、经营场所、仓库等设施设备资源,实现一体化协作降本增效。
《通知》强调,开展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以下简称批零一体企业)应具备药品现代物流基本条件,符合《海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原则(试行)》要求。零售连锁总部与所属零售门店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所属零售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批发质量管理部和零售连锁质量管理部的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计算机系统可以设置批发、零售连锁独立的计算机系统,也可以在同一系统中设置批发、零售连锁单独板块。
此外,《通知》将申请办理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许可的企业分成三类,分别是新开办批零一体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申请批零一体化经营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申请批零一体化经营,并对各类企业的办事流程进行了细化明确。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海南省药监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企业,将持有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两张药品经营许可证。
《通知》还要求,海南省药监局有关部门要严格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加强监管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要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企业准确执行法规要求,持续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据记者了解,此前海南省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需依托两张营业执照分别开展药品批发和零售业务。《通知》下发后,符合要求开展批零一体化经营的企业依托一张营业执照就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便于企业整合内部的批发和零售资源,避免资源重复建设,降低运营和管理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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