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丨被罚177.5万元,法定代表人及关键人员禁业30年 河北弘汉药业因违规生产被重罚

  • 2024-06-28 14:25
  • 作者:李易真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李易真) 6月14日,河北省药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该信息显示,河北弘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弘汉药业)因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被河北省药监局处以重罚。


  依据相关规定,河北省药监局对河北弘汉药业处以177.5万元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占庄、企业负责人魏易诚、质量负责人张沙、生产负责人墨娜丽处以30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政处罚。记者在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发现,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张沙也是该企业的质量受权人。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也就是说,河北省药监局对河北弘汉药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关键人员均进行禁业限制。


  针对此次处罚,记者于6月28日上午拨打河北弘汉药业的公开电话,电话提示却是空号。


  企查查显示,河北弘汉药业成立于2014年,主要从事中药饮片加工。


  记者登录中国健康传媒集团舆情监测系统查询发现,近年来,河北弘汉药业多次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药监部门通报。


  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质量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药品的通告》显示,标示为河北弘汉药业生产的水蛭(批号:201102)和僵蚕(批号:201103)不符合标准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均为总灰分。


  1月15日,河北省药监局公示了60家企业药品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其中,仅河北弘汉药业1家企业被检查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的要求。


  2023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中药饮片不符合规定的通告》显示,标示为河北弘汉药业生产的1批次红花(药品批号:210301)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检验项包括水分、总灰分和山柰酚;1批次连翘(药品批号:201101)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


  2023年9月22日,陕西省药监局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显示,标示为河北弘汉药业生产的1批次盐车前子(生产批号:210301)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项目为性状;1批次醋延胡索(生产批号:220804)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项目包括性状、鉴别。


  2023年6月28日,陕西省药监局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显示,标示为河北弘汉药业生产的1批次酒乌梢蛇(生产批号:201201)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项目为性状。


  2022年9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显示,标示为河北弘汉药业生产的1批次紫草(批号:201003)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项目为性状。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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