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两品一械”监管四项行政裁量权基准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常锐博)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4项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行政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两品一械监管行为。上述4项基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涵盖药品生产许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及化妆品生产许可等26类行政许可主要事项、66个子事项。针对每一子事项,该基准明确了设定依据、许可条件、证书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和办理流程,形成了规范、系统的行政许可操作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共12条,明确了该基准的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职责划分等内容;分则则涵盖对药品生产的日常行政检查、对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的日常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行政检查等15项行政检查事项,对每一检查事项的法定依据,检查对象、主体、标准、频次和结果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对“两品一械”监管中涉及的12项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了具体裁量规定,明确了每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延期与解除3种情形的实施依据、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同时对每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禁止情形进行了说明。此外,该基准还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还明确了行政奖励的设定依据、实施层级、奖励条件、不予奖励情形及裁量原则等10项内容,为规范实施相关行政奖励提供了具体依据与操作标准。
据悉,自治区药监局还要求各盟市市场监管局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定本地区适用的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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