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开展价格异常变动药品生产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掌握药品生产成本情况,分析药品价格异常变动原因,科学合理应对药品价格异常变动,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保发[2019]67号)、《关于开展药品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监测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0号)的有关文件规定,经省医保局同意,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械招采中心”)决定开展我省价格异常变动药品生产成本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药品生产成本调查的范围:一是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的价格异常变动药品;二是生产企业在川申报挂网、要求调高挂网价格的药品;三是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四是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以及竞争不充分的药品。
二、调查组织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组织的药品生产成本调查由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三、调查内容
国产药品生产成本调查的内容包括药品生产成本及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产品流向和价格等情况。进口药品的进口成本调查内容包括进口成本及相关的经营、财务、产品流向和价格等情况。
四、调查方式
药品生产成本调查以书面调查为主,必要时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的实地调查,由省药械招采中心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省外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的实地调查,由企业向我省药械招采中心出据当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认可的药品生产成本实地调查报告。
有下列情形时,需开展实地调查:
(一)书面调查数据不充分,不能满足分析调查药品价格问题的需要;
(二)调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完整、不准确;
(三)药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
(四)群众来信反映比较集中的药品价格问题;
(五)函询约谈不能说明涨价正当理由或拒绝按要求作价格调整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情况;
五、具体要求
(一)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的价格异常变动药品,将根据每月价格监测情况和国家医保局(医保办发[2019]30号)文件的具体规定确定。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要求填报药品生产成本资料,省药械招采中心汇总调查结果上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省医疗保障局。
(二)生产企业要求调高挂网价格的药品生产成本调查,由生产企业在递交药品挂网申请材料时,一并报送该药品生产成本资料,作为分析其涨价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三)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以及竞争不充分药品的生产成本调查,由省药械招采中心根据药品价格监测结果,不定期提出需要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的药品清单,并组织实施生产成本调查,以此作为分析药价问题、采取合理应对措施的依据。
(四)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企业应如实、准确、全面地填报生产成本调查数据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存在不报或虚报问题的企业,在审核其挂网销售资格时,将以虚报、瞒报、不报相关资料处理。
(五)为增强药品生产成本调查工作的透明度,我们将根据药品生产成本调查情况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发布企业诚信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品种名称、历史交易价格、诚信等级等。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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