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公布8起基层药品经营和使用典型案例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今年以来,甘肃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纵深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强化跨部门监管协同,扎实开展全省基层药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药品流通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执业药师违规“挂证”行为整治,查处了一批行政处罚案件,有效遏制了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2024年第三批8起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基层药品经营和使用专期)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凉州区韩佐镇卫生院使用劣药案
2024年4月22日,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凉州区韩佐镇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在疫苗接种室冷藏柜内发现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稀释剂(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准字S10850026,规格:0.5ml/支,产品批号:202012182,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3日)8支,已超过有效期。经查,该批药品由凉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2年6月配发。货值金额1.9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稀释剂8支、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清水县中医医院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4年4月25日,天水市清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水县中医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院住院楼8楼手术室(第十)发现,其使用的编号为7140的宏康牌医用氧1瓶超过有效期(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43072,生产批号:20221103,规格:40L,充装日期:2022年11月9日,有效期12个月)。货值金额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清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用氧1瓶、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永良大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5月17日,张家川县纪委在工作检查中发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永良大药房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张家川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当事人下发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5月27日前改正。2024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核检查,发现自6月6日以来该店仍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该药房执业药师韦**系张家川县***卫生院工作人员,系“挂证”兼职。该药房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2024年8月,张家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药房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韦**存在的“挂证”行为,由其主管部门作出问纪处理;省药监局依法撤销、并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个人不良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四、临夏县良生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4年4月,临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夏县良生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药房拆零区柜台内发现修正牌“风寒感冒颗粒”(生产厂家:吉林长白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10405,规格:每袋8g*10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12日,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2盒,超过有效期。经查,上述药品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从陕西**医药公司购进,共10盒,购进价20.5元/盒,销售价25元/盒。当事人提供了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和药房销售记录。至执法人员查获时,药品过期18天,过期后未售出。货值金额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临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过期药品“风寒感冒颗粒”2盒、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平凉市崆峒区韩家姐妹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案
2024年2月27日,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凉市崆峒区韩家姐妹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药房中药饮片存放区货架上发现蜈蚣、水蛭等6种无标签中药饮片,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合法经营资质及进货票据。经查,上述药品系当事人从西安中药材批发市场一私人摊点处购进。至查处之日共剩余约480g,货值金额273.5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记录,具体的销售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4月,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非法购进的6种中药饮片、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岷县爱珠大药房超许可范围经营药品案
2023年12月,岷县市场监管局对岷县爱珠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甲类乙类非处方药(以上范围不含冷藏冷冻品种和注射剂)”,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酚氨咖敏颗粒、麦迪霉素片、消炎止咳片、阿奇霉素分散片、清开灵胶囊、化痰平喘片等处方药共6种26盒在售,货值金额107.5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超许可范围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范围经营的处方药26盒、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兰州新区鑫康源药店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2024年5月6日,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兰州新区鑫康源药店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未依法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应当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压缩雾化器、脉搏血氧仪、电子体温计等共9种医疗器械,且不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质保协议,部分产品随货通行单遗失。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5月11日之前改正。2024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100元,违法所得111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8月,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1119元和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嘉峪关大天化妆品销售店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2024年5月,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镜铁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嘉峪关大天化妆品销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陈列销售的3瓶进口化妆品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经执法人员调查,涉案3瓶化妆品分别为资生堂丝蓓绮臻护多效修护发膜(净含量180克)、资生堂芬浓透润美容液发膜(净含量230克)和宫中秘策肤律倍贝宝宝润肤霜(净含量180ml)各1瓶,货值金额共计2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8月,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3瓶、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丁怡媛)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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