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职业风险的根本在于全面依法履职——食品药品公益诉讼案例及启示

  • 2018-04-11 18:25
  • 作者:李明扬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食品药品公益诉讼日益成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典型案例。笔者对部分食品药品公益诉讼案例进行了梳理和归类研究,旨在更好地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精准定位履职风险,确保依法履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之一:行政许可类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许可类行政公益诉讼以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为内容。检察机关提起此类公益诉讼的主要理由包括:一是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许可时未尽到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长时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三是未依法及时履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缴销、注销职责,也未依法依规及时对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督促假药销售监管案


  该案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海南省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陈某武、陈某海经营的药店“万宁万城快九通千剂民康药店”“万宁万城康宁同源堂药房”提供虚假材料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万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未尽审核把关职责,使其违法违规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利用该证在网上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查处。万宁市食药监局在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后,并未依法及时履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缴销、注销职责,也未依法依规及时对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致使陈某武、陈某海一直使用应当被注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药品。


  诉前程序:2018年1月11日,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向万宁市食药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陈某武、陈某海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加强药品经营管理,规范审批,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万宁市食药监局于2018年1月19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法吊销涉案两家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撤销相应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之二:日常监管类行政公益诉讼


  日常监管类行政公益诉讼以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履职为内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理由包括:一是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造成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如未及时制止或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等情形;三是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典型案例】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履职案


  该案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年9月,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工作人员冯某某在双流区老渔民食品商行等283户个体工商户未提交登记资料及未取得任何审批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颁发了《营业执照》。该局根据该283户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成都市双流区食品经营自查申请表》等资料,又为其颁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案发后,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283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营业地址进行了核实,发现均没有实体门店。该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17年9月、11月分别作出了撤销双流区老渔民食品商行等283户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但未办理注销手续。


  诉前程序: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向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职权注销283户个体工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建议将283户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被撤销、注销的相关信息发送至有关第三方交易平台,并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高度重视,研究整改措施。注销了283户工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撤销、注销情况发送至“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总部,继续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


  之三:违法产品类公益诉讼


  违法产品类公益诉讼主要涉及假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损害公众健康的违法产品。


  【典型案例】非法销售药品案


  该案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沧源县咪咪小卖铺、临翔区瓦城珠宝店及临翔区何氏百货店三被告有非法销售外国药品的情况。三被告系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日用化妆、民族服装零售等,均未取得药品进口及经营许可。但三被告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19种外国药品,且19种非法外国药品经临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属可按假药论处的情形。


  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可能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侵害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障权和知悉真情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因临沧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可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三被告停止销售假药并向众多消费者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三被告同意停止销售假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三被告同意于调解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在《临沧日报》上登报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


  启示:把握公益诉讼特点,依法履行职责


  综合分析上述案例,食品药品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问题导向日益鲜明。食品药品公益诉讼指向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较为严重的违法问题,既包括食品药品许可(含准予许可和注销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违法履职问题,也包括网络餐饮监管等食品经营新兴业态问题,同时还指向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假药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问题,具有相当鲜明的指向性和问题导向性。


  第二,诉讼维度将不断拓展。由于食品药品的相对专业性,公益诉讼所涉范围和深度目前都相对不足。今后随着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公益诉讼办案经验的积累,公益诉讼也必将向食品药品安全的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延伸。


  第三,履职风险不断增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往往不仅涉及行政责任,也涉及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此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既需要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也需要将涉刑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履行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对于区域性、普遍性、疑难复杂、新兴业态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或者短期内难以查办的案件和难以消除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履职风险大幅提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今后需要加强对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的研究,依法履职,完善应对公益诉讼的机制,切实提升应对公益诉讼的能力,通过公益诉讼这一新的法律监督形式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作者单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责任编辑:郭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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