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 保障公众安全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针对已获得上市许可的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由国家药品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根据批生产检定记录的审核和试验检测的结果,对即将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进行批放行的制度,是生物制品大规模使用前最重要的一项技术保障,在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生物制品批签发制度已广泛应用于世界多个国家,早在2001年,欧洲、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就已经对疫苗、血液制品及用于血源性疾病检查的诊断试剂执行国家批签发制度。
批签发不断发展
在我国,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上市许可的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经指定的批签发机构进行审核、检验,对符合要求的发给批签发证明的活动。未通过批签发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者进口。
早在1992年,WHO(世界卫生组织)在技术系列报告中就明确要求“国家质控当局对生物制品批记录摘要的严格审查,是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在疫苗生产国和使用国都应执行生物制品的国家批签发制度。”在1999年的技术指导原则中,WHO更是明确提出了生物制品国家管理应执行的6项基本职能,其中一项就是对疫苗和生物制品的出厂销售实行国家批签发制度。
我国从2001年开始开展国家批签发试行工作,对生物制品实行批签发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生物制品安全有效,由于生物制品制备原材料大多来源于活的生物体,具有生物活性、易变异性、对热敏感性和易被微生物污染等特性,而且生物制品尤其是疫苗使用者多为健康人群,大多数还是婴幼儿童,所以需要对其生产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和上市前的国家批签发,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使我国生物制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无论是联合国组织采购的生物制品还是参与国际贸易,都需要通过WHO提出的包括国家批签发在内的6项基本职能的考核和认证。
基于以上原因,我国在2004年正式实施《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共6章37条,对批签发工作进行指导。
此后,我国的批签发管理呈现逐步推进的特点,最初所涉及的产品品种有6个,涵盖疫苗和血液制品;2006年批签发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对所有疫苗制品。
2008年起,所有疫苗和血液制品上市前均要批签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授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北京、上海、四川、湖北、广东、吉林、甘肃7个省级药检所承担生物制品全部或部分项目批签发工作。
2009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生物制品批签发现场抽样管理工作的通知》,授权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承担上海市辖区流感疫苗的国家批签发工作。
2011年,我国首次通过世卫组织国家疫苗管理体系评估,意味着中国疫苗质量管理体系经过10年建设已经符合国际标准。
2013年10月,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乙型脑炎疫苗获得了WHO的预认证,我国生物制品成功走出国门。
随着我国疫苗管理体系成熟度持续改进、不断完善,我国于2014年顺利通过了该体系的复评估。
2017年,《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2019年生物制品批签发被写入《疫苗管理法》,2020年《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随着监管品种不断丰富和监管要求的不断提升,我国生物制品批签发能力和水平也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尤其是2020年以后,我国批签发能力和水平建设进入了飞速发展期。
批签发守护安全底线
按照《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应在完成产品生产并自检合格后才可提出批签发申请。企业在申请批签发时,应当首先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之后凭借该表提出抽样申请,抽样人员在5日内组织现场抽样,并将所抽样品封存。批签发申请人将封存样品在规定条件下送至批签发机构办理批签发登记,同时申请批签发时需要提交疫苗生产和检定记录摘要、重大变更等多种资料以及同批次样品,企业提交资料的真实、可靠是批签发的重要基础。
疫苗批签发应当逐批进行资料审核和抽样检验,其他生物制品批签发可以采取资料审核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资料审核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加盖批签发专用章,发给批签发申请人。疫苗类产品应当在60日内完成批签发,血液制品和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35日内完成批签发。
如果在批签发过程中能够发现存在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样品检验不合格的、现场核实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的、现场检查发现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且存在严重缺陷的、现场检查发现产品存在系统性、重大质量风险等问题,则向批签发申请人出具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并抄送批签发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进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批签发申请人销毁。
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官网公布信息,2013年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在生物制品批签发中发现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狂犬病疫苗存在无菌检验项目不合格问题,通过现场突击检查、专家评估会决定对其申请批签发的120批次疫苗做出不予批签发决定。疫苗染菌,是疫苗类产品最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一旦接种染菌的狂犬病疫苗,会造成严重的健康危害,甚至危及接种者的生命。正是有效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制度,守好了生物制品(疫苗)上市前的最后一道防线,避免了危害发生,成功保障了人民用药安全。
批签发能力和水平迈上新台阶
2020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国家药监局为保障新冠病毒疫苗上市后能够高效保质进行批签发,守好新冠病毒疫苗的安全底线,开始提前谋划新冠病毒疫苗的批签发工作,加强省级检验机构的批签发能力和水平建设。
2020年2月,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疫苗批签发机构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在巩固提升国家药品检验机构和现有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疫苗批签发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等的疫苗批签发能力建设,遴选并指定符合条件的部分药品检验机构为国家疫苗批签发机构,逐步建立与我国疫苗产业和监管需求相适应的国家疫苗批签发机构体系。
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巩固提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推进省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批签发能力建设,依法依规将符合要求的省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指定为国家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机构。从国家层面提出对提升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做了要求。
各省级检验机构纷纷抓住这一机会,通过改扩建实验室,添置实验设备,派人员到中检院培训等方式,增强自身批签发能力和水平,中检院则通过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手把手培训等方式助力省级检验机构提升批签发能力和水平。
随着获得新冠病毒疫苗批签发资质授权的省级检验机构不断增加,省级检验机构的批签发能力和水平均得到了显著提高。新冠病毒疫苗的批签发让各省机构批签发能力和水平得到了提升,但除新冠病毒疫苗以外其他生物制品(疫苗)的批签发能力建设和授权工作还存在不足。建议下一步药品监管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省级检验机构批签发能力建设和授权,争取所有疫苗企业省份(16个)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疫苗品种批签发能力建设。(刘新杨)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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