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 新条例将对美发机构、宾馆使用化妆品经营产生怎样的影响?

  • 2020-07-13 19:24
  • 作者:江星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新出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新条例首次关注社会性消费领域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明确将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使用或提供化妆品纳入化妆品经营监管体系,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人民至上、健康至上的理念,不仅是实践领域改革成果的固化,也是立法领域的重大创新。


  笔者注意到,早在1998年《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9号)中就有如下的规定:“宾馆、旅店中使用化妆品应认定为经营行为,此类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应根据其购进价及同类化妆品市场销售价认定”。这一批复是最早将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认定为经营行为的法律解释。此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南(试行)》《广东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全国范围内均加大了化妆品经营监管力度。公开报道显示,广东、江西、安徽、上海等省市曾开展过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山东、广西等省曾开展过宾馆用化妆品专项检查,山东省还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宾馆用化妆品的防腐剂专项监督抽检。这些专项检查有力地打击了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标签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受制于历史和法规的局限性,美容美发、宾馆等使用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还不容乐观,还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需要加以防范和化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基本理念,围绕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为落脚点、以确保产品追溯性为主线,突出经营领域的产品注册备案、标签标识、产品贮存、广告宣传、进货查验记录等要素,直面当前存在的产品未经注册备案、擅自配制化妆品、非法添加、产品不符合标准规范、更改产品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贮存化妆品、虚假宣传、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等突出问题,设定了诸多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笔者注意到,在法律责任章节,第五十九、第六十、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八、第六十九等条款均涉及包括美容美发、宾馆等主体在内的经营者。


  笔者认为,在美容美发、宾馆等主体施行新条例,要把握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规范统一与品牌定制的关系、主要风险与次要风险的关系,包容审慎,确保良法得到正当实施,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在监管理念上,要把握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美容美发、宾馆等市场经济主体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数百万家从业主体。美容美发、宾馆等市场主体主要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美容、理发、染烫发、住宿、餐饮等服务,能够让消费者放松心情、美化形体、陶冶性情,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具有重要作用,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主要服务者,也是我国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可以说,美容美发业、宾馆业关乎民生、关乎健康,其健康发展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新条例将上述主体使用或提供化妆品纳入化妆品经营监管,目的是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活动、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美容美发业、宾馆业健康发展。产品安全是前提,通过打击假冒伪劣、非法添加、非法标签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美容美发、宾馆市场秩序,推动行业良性健康发展。与此同时,一个良性健康的行业更有利于监管,通过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示范引导、诚信经营,不断地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是在产品监管上,要把握好规范统一与品牌定制的关系。现阶段,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不同于商超等市售产品,美容美发、宾馆用化妆品有具体的使用场景,产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有DIY品类的套装专供美容美发机构调配使用,美容美发、宾馆用的化妆品除了全名称标注外经常会在产品主要展示面标注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的名称或者LOGO。这些需要我们在注册备案和事后监管中予以区别对待。美容美发、宾馆用化妆品标注自己的名称或者LOGO,迎合了人们个性化的需求,也是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在确保产品安全、质量可控的前提下,可以为“定制化”留出必要的空间。新条例第九条旗帜鲜明地提出“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笔者认为,在制定化妆品注册备案和标签标识管理办法时,可以考虑为美容美发、宾馆用化妆品品牌建设作出制度性安排,制定一些具体的符合实际的豁免规定。


  三是在监管执法上,要把握好主要风险与次要风险的关系。美容美发业、宾馆业主体众多,从商事主体来看,有企业法人,有个体工商户,从责任承担者来看,有拥有产品文号的注册备案人,有仅经营他人产品的经营者。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有对化妆品注册备案人的真实性、符合性检查,又有对经营使用行为的合规性检查,既有对主体合法性、产品合法性的检查,也有对标签、功效宣称、广告等要素的检查。由于历史欠账多、监管主体多、问题多、难点多,监管力量少、智慧监管手段少,监管难度不言而喻。施行过程中,要注重培训先行,教育与检查相结合,要把握重点、难点和主要风险,重点打击经营领域的经营未注册备案产品、擅自配制化妆品、非法添加、更改产品使用期限、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把握好新条例的精髓要义,特别是把握好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的内涵,宽容执法、文明执法。对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产品,要按照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视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等情形综合裁量是否免除行政处罚;对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要按照新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先责令改正后罚款。


  可以说,新条例继往开来,回应了美容美发、宾馆行业对建立新型公平竞争秩序的新期待,回应了监管者对新时代全程监管的新期待,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安全用妆的新期待。可以预见,新条例的出台和施行,必将开启美容美发机构、宾馆使用化妆品经营监管的新征程,必将保障人民群众社会性化妆品消费权益,必将促进美容美发、宾馆行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满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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