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案说法|关于一起无证生产出口化妆品案的定性
案情
2024年1月,A县市场监管局与应急管理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一处厂房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但场地内有大量粉底液、粉饼等化妆品成品,包材、包装盒、化妆品原料,以及搅拌机、灌注机等机械设备,且残存有开展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痕迹。
经查,涉案化妆品的标签为纯英文标注;商标未在国内注册;产品包装用英文写明在美国制定配方,由一家名称为英文的企业分销;翻阅化妆品包装上提供的英文网站发现,相关产品的销售地区是非洲。
当事人解释称,租用的A县厂房为产品库房,系其原先经营的位于B市的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倒闭后,主要用于存放原公司产品存货和采购自其他公司的化妆品,其在A县未开展任何化妆品生产活动;相关化妆品只在尼日利亚销售。但其无法提供出口的经销渠道证据。
分歧
本案在定性分析过程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缺乏证据证明涉案化妆品用于出口,当事人行为应认定为无证生产内销的化妆品,应按照我国化妆品监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商品标签提供的信息及销售情况判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证生产出口化妆品。《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出口化妆品只需符合进口国家及地区的标准和合同要求即可,无需受我国化妆品监管制度的约束。
第三种观点认为,从商品标签提供的信息及销售情况判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证生产出口化妆品。生产出口化妆品应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化妆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才可销售。
辨析
笔者认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证生产出口化妆品,且需要受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本案的定性可从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无证生产化妆品、涉案化妆品是否属于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出口化妆品是否应遵守我国化妆品法规三个方面进行取证分析。
现场搜证结合外围辅证,认定无证生产化妆品
执法人员经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证生产化妆品,分析如下。
一是现场检查确认。执法人员对位于A县的厂房开展现场检查时,虽然没有发现正在进行的生产活动,但现场发现化妆品成品、原料、机械设备等,且残留生产化妆品的痕迹,现场勘验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二是收集外围辅证。A县市场监管局提请A县公安局协助,找到9名员工做了询问笔录,提取到在案发地点有制作压饼(粉饼)、包装化妆品等工作内容的笔录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当事人试图继续掩盖无证生产的事实,但经过公安侦查人员对9名员工中的厂长、业务员、财务人员等重点人员补充询问和资金追查,彻底掌握了当事人无证生产、销售化妆品的相关证据。
三是对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来源逐一核验。当事人提出涉案化妆品来源于位于B市、C市、D市、E市等地的多家公司。执法人员逐一调查核实,发现上述公司与当事人的交易信息与涉案化妆品的数量及特征无法吻合。其中,B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6月,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虽然声称涉案化妆品大多来自该公司倒闭后的库存品,但无法提供B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2021年停产之前生产过涉案化妆品或涉案化妆品来源于B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因此,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有关化妆品来源于其他公司的申辩不成立。
结合外文标签及出口报关情况,认定化妆品用于出口
A县市场监管局发函税务、海关等部门协查,发现当事人所持有的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无外贸资质和出口纳税记录。同时,当事人拒不提供出口的经销渠道证据。但从涉案化妆品的纯英文标签及包装上提供的英文网站所展示的信息来看,应认定涉案化妆品为出口化妆品。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涉案化妆品确系专门出口尼日利亚。同时查明,在海关出口报关时,当事人未如实填写商品名称,而是以门锁、钥匙扣、手机壳等货物名称报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中的规定,A县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申报的违法线索函告海关部门。
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检验合格,化妆品方能出口
生产经营出口化妆品也需要遵守《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化妆品必须检验合格,理由如下。
一是《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化妆品无论是内销还是出口,在我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就应遵守该条例。
二是出口的化妆品需要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的文件包括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资料、企业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自我声明等。
三是出口化妆品需要检验合格。2012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首次出口的化妆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加强对首次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
虽然执法人员基本理清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问题,但在查办过程中当事人始终拒不提供产品品类、来源、价格及销售渠道等关键信息。A县市场监管局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物资进行分类理货、标签翻译、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工作,确认涉案化妆品的市场中间销售价格及出厂价格。
根据收集到的线索,A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当事人无证生产不合格出口化妆品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查办无证生产伪劣出口化妆品案件的过程中,容易面临现场物资多、设备杂,化妆品来源不清,定性困难且当事人拒不配合等复杂情况。为了推进案件查办,首先,A县市场监管局经多方调查研判,做出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证生产经营出口化妆品的基本判断;其次,通过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翻译理货、检验检测和价格评估,解决了调查中对涉案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的认定,以及化妆品的品类、数量、质量及价格等关键信息无法确定的问题;最后,根据相关定性判断和确定的关键信息,A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无证生产经营不合格出口化妆品行为已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事人也因在第一次被询问时未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而被法院不认定为自首,最终为其抗拒调查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作者:福建省罗源县市场监管局 黄功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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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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