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3月14日,上海市药监局、市人社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上海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通知》指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执业药师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不少于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公需科目由上海市人社局会同市药监局,遴选优质课程,免费开展培训。专业科目由上海市经遴选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鼓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提高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此外,《通知》还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条件。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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