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医疗机构销售非药品行为

  • 2024-08-20 10:25
  • 作者:刘钢
  • 来源:中国医药报

不久前,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推出一款“养发饮”,由于其价格便宜,适用人群广泛,因此生意火爆,上线首日即销售了2000多包,最高日销量达14万包。


畅销产品“养发饮”是药品吗?该医院在网上销售此类产品是否合法?这些问题值得监管部门关注。


问题1:“养发饮”是药品吗?


查看该“养发饮”外包装可以看到,产品名称为“养发饮”,标注了“适用人群:头发稀疏、头发早白、头发变细等人群”“用法用量:每日一次,每次一袋,用600ml左右沸水冲泡或煎煮至水开后2分钟,分多次饮用”的信息,落款为“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显然,该“养发饮”并未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而只标明了“适用人群”,也没有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更未标明“药品批准文号”。因此,该产品不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药品”。


然而,这样的标注,很容易让消费者将其与药品混淆不清,导致消费者基于对医院的信任,误解其是有“养发”功效的药品而大量购买。


问题2:“养发饮”是医疗机构制剂吗?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只能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并且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据此,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作为一家医疗机构,如果其生产的“养发饮”是按照规定经过省级药监部门批准配制的制剂,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严禁在网上销售,也不得通过实体门店、药店等线下市场进行销售,故该医院在网上销售“养发饮”的行为违法。


问题3:“养发饮”是药食同源食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该“养发饮”并未标明配方或者原料,究竟是否添加中药材、添加了哪些中药材不得而知,质量安全也无法保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如果该“养发饮”是药食同源的食品,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网上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网站首页显示许可证件,还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和经营项目销售食品,而该医院在网上销售的“养发饮”的行为明显违法。


因此,该“养发饮”的标签标识既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标签的规定,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的规定,更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医疗机构利用其影响力而非法生产、销售的“三无”产品,此类“非药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行为,并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四川省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刘钢)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周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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