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 2024-08-08 15:04
  • 作者:郭婷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8月7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9月6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按年度动态更新,分级不得越级上调。如有严重影响企业分级事项发生时,应当即时更新。


  征求意见稿提出,上海市药监局按照“风险+信用”分类监管要求,结合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管情况和信用风险情况等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总分为100分,设置A、B、C、D四个等级。其中,符合受到市、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行政处罚累计三次或以上;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等情形,应当即时评定为D级。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评定时间和流程。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每年评定一次,以当年度11月30日起往前追溯一年为一个评定年度。在评定年度5月31日后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连续停产时间超过半年的企业,不参加当年度评定,在此期间的评定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年度。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评定,分为自评、信息核对、初评、结果公示和异议申请、异议处理和终评五个阶段。


  对于分级结果应用,征求意见稿提出,上海市药监局应当遵循“产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策”的监管理念,综合产品特征和分级结果,建立本市化妆品“产品+体系+信用”的监管方式,分级结果应当作为其基础数据。对A级化妆品生产企业,优化监管频次;对B级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频次;对C级或者D级化妆品生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对分级结果首次下调为C级或者D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上海市药监局和经授权或者委托承担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职责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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