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2024-05-28 15:36
  • 作者:陆婷
  •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23年3月20日,某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母婴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有一款“哈罗闪儿童二合一洗发沐浴露(香蕉香型)”在销售,其外包装上标注以下信息:生产者:德国万事乐德公司原产国:德国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10月国妆备进字J20147367中国总经销:北京隆盛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新风街2号A座14层1406。


  执法人员现场用化妆品监管APP输入上述产品信息发现,“国妆备进字J20147367”备案凭证已过期。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产品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报关单等资料。当事人提供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其显示备案凭证号为“国妆备进字J20147367”,备案有效期至2022年9月9日。同时,当事人还提供了上述产品的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货单等。其中,进货单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3月购进上述产品,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日期均在2021年。


  对于当事人是否违法、如何理解“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执法人员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当事人经营的哈罗闪儿童二合一洗发沐浴露(香蕉香型)为进口化妆品,国妆备进字J20147367备案有效期至2022年9月9日,当事人至案发时仍在对外销售,上述行为可认定为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和第十七条第一款“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应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观点二当事人经营的哈罗闪儿童二合一洗发沐浴露(香蕉香型),虽然其备案有效期至2022年9月9日,但当事人提供的报关单以及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时间均在2021年,也就是说当事人购进案涉产品时,该案涉产品仍在批件备案的有效期内。当事人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成立,应不予立案处罚。


  笔者观点


  《条例》明确了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明确规定“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备案人德国万事乐德公司指定北京隆盛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境内责任人取得了国妆备进字J20147367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说明案涉产品可以准入,即通过境内责任人北京隆盛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料,监管部门认为产品安全,同意案涉批次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因此,案涉产品在2021年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进入国内市场,该产品可以在国内正常销售直至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10月,上述行为未构成违法。


  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此可见,作为化妆品经营者查验化妆品,主要是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记录。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当事人于2022年3月购进案涉化妆品,购进化妆品时,该产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也在有效期内,不构成违法。同时,当事人也提供了案涉产品供货商资质、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构成违法,应不予处罚。


  对于进口商而言,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进口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对于化妆品经营者而言,要履行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从正规途径购进化妆品,留存好购货凭证。对化妆品合法性有基本的真伪辨识能力,会查看化妆品相关注册、备案情况,如遇到假冒伪劣商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要加大普法宣传,提高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向公众普及化妆品常识,加大对化妆品的抽检力度,建立生产企业红黑榜,畅通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倒逼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让化妆品行业进一步健康规范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下原分局)


  本文属探讨性文章,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责任编辑:赵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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