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 接轨国际——关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思考
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规定“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即对所有化妆品新原料采取统一的审批管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对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审评原则进行了规定。由于没有实施分类管理,加之审评尺度未结合化妆品原料的特点进行细化,致使在我国获批的化妆品新原料屈指可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化妆品的创新发展。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化妆品新原料管理模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基于风险管理理念,按照风险程度高低不同,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条例》规定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较高风险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其他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对新原料设定3年监测期,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监测期内拥有新原料的使用权,每年应定期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另外,《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其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拟使用监测期内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需经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授权同意。为配合《条例》及《办法》的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研究制定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指导规范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新原料备案。笔者对《规定》的起草思路、起草原则等内容进行研究分析。
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要求一致
考虑到所有类别新原料的安全风险均为未知风险,对其安全性资料要求不因管理方式改变而降低。因此,《条例》规定新原料注册、备案应提交一致的资料项目。在《条例》立法思路的基础上,《规定》对注册备案资料内容要求、新原料安全监测期年度报告以及安全风险控制报告等进行了细化明确,以方便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新原料注册或进行新原料备案。
基于风险管理原则,细分资料不同要求
考虑到不同类别的新原料其安全风险程度不同,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规定》根据新原料的功能、已有安全使用历史、安全食用历史等情况,将注册或备案的新原料细分为六种安全风险程度不同的情形(详见《规定》附件3),根据每种情形应关注的毒理学终点提出科学合理的安全性相关资料要求。《规定》中对于国内外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新原料即“全球新”原料应严格把控其安全性准入要求,明确应提交全部项目的毒理学试验资料,并参考日本厚生劳动省对于含有新功效成分的医药部外品的管理要求,增设“长期人体试用安全试验”;对已有安全食用历史、在境外上市化妆品中已有安全使用历史等情形的新原料,视其应关注的毒理学终点给予不同程度的毒理学试验项目豁免。
注重高风险原料管理
备案范围中较高风险新原料安全资料要求不放松。研究人员在对比研究国内外不同功效类别化妆品的管理模式后发现,“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类化妆品”的使用风险较高,这几类化妆品或在美国作为“OTC药品”,或在日本作为“医药部外品”,或在韩国作为“医药外品”进行严格管理。因此,《规定》对“具有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新原料”的安全性资料要求高于其他备案的新原料。
新增纳米原料资料要求。基于纳米原料粒径较小,能够穿过生物膜屏障,微量可进入血液,并可能引起细胞DNA损伤和凋亡等特点,欧盟和美国对其安全性非常重视,发布了相关法规或指导文件对纳米原料进行严格监管。目前,我国既未对纳米原料进行定义,也未制订相关管理法规,纳米原料处于监管盲区。《规定》参考欧盟法规给出了纳米原料的定义,即“在三维空间结构中至少有一维处于1至100纳米尺寸或由它们作为基本单元构成的不溶或生物不可降解的人工原料”。
此外,《规定》根据纳米原料自身特性,对其研制报告、安全评价资料提出了具体资料要求。如在研制报告中要求“除提供一般理化指标外,还应当提供粒子大小和分布、原料的聚集和团聚特性、表面化学信息、形态学信息等特异性参数”;在安全评价部分要求“对拟用于皮肤部位的纳米新原料,还应当提供皮肤吸收/透皮吸收试验资料;对于有可能吸入暴露的纳米新原料,还应当同时提供吸入毒性试验资料。”
新增生物技术来源原料资料要求。随着科技的发展,生物技术(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酶工程和蛋白质工程)来源的原料越来越多,我国原《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未对该类原料的资料要求及审评原则进行规定,且国外也无相关安全评价标准。鉴于该类原料的风险较高,某些寡肽、多肽可能具有较高的生物活性,因此,《规定》对生物技术来源原料安全性评价提出了具体资料要求,如“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寡肽、多肽、蛋白质类新原料,还应当同时提交皮肤吸收/透皮试验和免疫毒性试验资料”。后续国家药监局将组织制定不同类别的生物技术来源新原料技术指导原则,对应《规定》中的项目要求进行细化。
有条件接纳动物替代方法的数据
目前我国对新原料的安全评价仍以传统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数据为主。为保护动物福利及随着欧盟化妆品动物试验禁令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实行使用动物替代试验进行化妆品原料的安全评价。我国虽然一直在积极推动化妆品动物替代试验研究与验证体系的建设,但由于对替代方法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仅有6个替代方法已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在境外已使用的新原料的安全评价资料中,可能会涉及多项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未收录的替代方法。为与国际监管法规接轨,同时考虑我国化妆品管理法规体系特点,《规定》提出了有条件接受动物替代试验方法数据的做法,要求应用尚未收录于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动物替代试验方法的,该项替代试验方法应当为国际权威替代方法验证机构【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ICCR)、美国机构间替代方法评价协调委员会(ICCVAM)、欧盟欧洲替代动物方法核心实验室(EURL-ECVAM)以及日本替代试验验证中心(JaCVAM)等】已收录的方法,且应当同时提交该方法能准确预测该毒理学终点的证明资料。
由于多数单一的替代试验无法完全替代动物试验,如应用动物替代方法的,《规定》要求应根据原料的结构特点、特定的毒理学终点选择合适的整合测试和评估方法(IntegratedApproachestoTestingandAssessment,IATA)评价新原料的安全性。
配合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构建
为便于注册人、备案人提交完整的新原料注册或备案资料,配合构建全新的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提高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工作电子化、智能化水平,《规定》附件3的资料项目要求按照顺序排列共计五大项26小项。将《规定》中五大项26小项资料项目嵌入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中,方便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根据新原料的不同情形提交相应的资料,同时也便于受理和审评部门高效开展形式审查、技术审评或备案后检查工作。
《规定》严格落实了《条例》和《办法》中的规定,基于风险管理、与国际法规接轨原则科学合理设置了注册或备案新原料的资料项目要求,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放管服”,将积极推动我国化妆品创新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责任编辑: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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