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妆品市场须以法为盾

  • 2019-05-08 09:38
  • 作者:刘钢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第四十五条涉及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条款的修改。此次修改最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将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体由“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将化妆品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主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始终是业内关注的话题。


  当前,我国有关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严重滞后,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了近30年而未作实质性修改。由于对化妆品“严管”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在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销售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从业人员未持有合法有效“健康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尚未健全完善,处罚偏轻、力度不够,难以遏制和震慑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查处乏力


  根据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所有经营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即不得销售“过期”化妆品。但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罚则中,对违反此类规定的违法者并无具体的处罚条款,只能依据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该条罚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要责令其“限期改进”;二是对情节严重的生产企业“可以”责令其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三是对情节严重的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而对销售“过期”化妆品的“个人”和对使用“过期”化妆品的单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条款。


  在化妆品领域的监管执法中,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这一罚则,执法人员存在两个方面的执法难题:一个是对经营单位“违法所得”的查证难度大,难以取得确凿的“违法所得”证据;另一个是对销售“过期”化妆品的“个人”和使用单位,是否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至今还存在较大争议。


  惩罚过轻


  在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对经营和使用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均无禁止性和处罚条款规定。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的规定,除化妆品的注册商标标识允许使用外文,其他标识内容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因此,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改正者,才能对其作出1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处罚。


  而对于市场上违法经营和使用没有中文标签标识,也不能证明其系合法进口的化妆品,则无“没收”违法产品的规定,导致执法人员在处理此类问题化妆品时无法可依、于法无据。


  处罚无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而对于经营、使用化妆品的从业人员,《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则没有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对未取得“健康证”甚至患有传染病而从事化妆品经营、使用的从业人员,也没有处罚 依据。


  以四川省为例,早在200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就出台了《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度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这就明确了从事化妆品“经营”的从业人员也必须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将依据《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这一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政府规章,在实施了近18年后,于2018年5月4日被正式废止,导致监管人员在化妆品领域的执法办案中,对未取得合法有效“健康证”从事化妆品经营的从业人员,只能责令其改正了事,处罚无据。


  综上,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和使用行为,彻底整治和扭转化妆品市场乱象,切实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身体健康,建议健全完善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进一步严格化妆品监管。(作者:四川省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刘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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