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增设10个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
中国医药报记者 安慧娟 报道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3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要进一步推广和复制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经验,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扩大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凡自上述10个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该自贸试验区内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等相关文件适用于上述10个自贸试验区。
公告明确,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拟自上述10个自贸试验区口岸以备案方式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其境内责任人通过全国统一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已经按照现行法规要求提交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产品,在尚未开展技术审评之前,可向国家食药监总局申请退回申报资料,按照备案方式进口。
公告要求,按照规定要求办理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应当在境内责任人所在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口。后续需要自其他口岸进口时,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照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申请化妆品首次进口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进口,或者在其他自贸试验区重新办理进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凭证后进口。
公告还明确,负责试点实施备案管理的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省(市)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加强化妆品备案能力建设,满足备案试点工作能力要求,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主动公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备案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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