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检查疫苗配送企业及预防接种单位

  • 2017-07-28 12:04
  • 作者:杨成松
  • 来源:中国医药报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范围包括承担第二类疫苗配送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单位;重点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单位。其中,对第二类疫苗配送企业,主要检查人员配备是否符合GSP规定;是否制定了与疫苗配送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设施设备配备是否符合要求等。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点检查是否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是否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采购的疫苗是否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等。着重检查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单位,是否有自行采购疫苗行为;是否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单位,还要检查其收货、验收时是否对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是否按规定保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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