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虚假医药广告 须严管重罚
最近,一名数年间活跃在多个电视台,身兼9个“权威头衔”的“专家”火了,网友戏称其为“著名表演专家”。整理公开资料发现,这名自称“刘洪斌”的“专家”在养生节目中宣传的药品、保健食品、食品屡上黑榜,甚至有产品中曾被检测出苏丹红,被所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专案督办。
在“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的“成功”路上,相关医药企业自然无法推卸责任,受利益驱使、审核不到位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更是难辞其咎。监管部门在处罚“伪专家”的同时,也不应忽视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
对于医药广告的发布,我国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五)利用代言人作推荐或证明”。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曾下发通知,严禁医疗养生类节目以介绍医疗、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同时还强调,医疗养生类节目聘请医学、营养等专家作为嘉宾的,该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可惜,这些“不得”和“严禁”,在执行中都被有意无意地打了折扣。
对“刘洪斌”这类“专家”演技拙劣,却屡屡得手的“表演剧”,不能听之任之。当务之急是尽快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在强化媒体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广告制作、发布等环节的监管,不让非法医药广告成为“打不死的小强”,不给“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留有存在空间。尤为关键的是,要严管重罚,既要对“神医”追责,更要深挖背后的广告主、经营者和发布者,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从源头斩断假药背后的利益链。同时,还应构建信息共享的“黑名单”机制,让违法者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如此,才会营造出诚信、绿色的医药广告生态,医药消费环境也才会日渐清朗起来。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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