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创建系列谈8】创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尽责

  • 2017-05-14 01:20
  • 作者:本报特约评论员
  • 来源:中国医药报

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精准概括。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达不到企业规模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以及生产出售食用农产品的农民等。作为市场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带有明确的目的,以在满足社会需求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满足社会需求”包涵产品数量的满足,也包含产品质量的满足,两者互为依存,后者往往起着决定作用。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制意识的强弱和职业道德的高下,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起着主导作用,决定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能否尽到主体责任。

    

当下,一些人为了谋取利益,置法律、道德和他人的健康于不顾,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甚或非法添加、滥用农药和抗生素,不仅造成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伤害,更是对世道人心的侵害。要维护好食品安全,首先要依靠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全部主体责任,这样,政府监管的意图、措施、要求才能变成食品安全的现实。政府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但谁生产、谁经营的产品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就由谁负责。一直以来,我们强调政府的监管责任多(这当然必要,政府的监管责任要天天讲),而强调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较少,加上一些媒体的炒作,在社会舆论中淡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创建工作的推进,应当尽快改变。

    


社会大众评价创建工作的成效,主要是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服务(产品)质量和服务态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否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关系到创建工作的成败。在创建的城市,只有当食品生产经营者都行动起来,履责尽责,创建目标才能实现。推进创建工作,政府是决策者、规划者、组织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响应者、执行者、落实者,也是受益者。创建的终极目标是要在更高层次上满足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需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了作为人民群众的一员分享创建的成果之外,还会在创建过程中,随着自身生产或经营环境的优化、生产技术的改进、管理能力的增强、产品质量的提升,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更好的社会效益。所以说,生产经营者是创建的最大受益者,更有义务履行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加创建活动。要学习好、掌握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每个环节都认真把关,确保产品质量。要敢于与见不得人的行业“潜规则”作斗争,抵制歪门邪道,坚决不做不该做的事。当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发生冲突时,要以社会责任为重,经济利益让位于社会责任,对食品安全绝对负责。从而,把创建的要求变成自我提升的自觉行动,变成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成果,变成广大消费者的满意评价。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尊重他们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性、独立性、平等性,充分调动其参与创建的积极性,指导和监督其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对优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大力宣传,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恶意制假售假的要依法严惩,以扶正袪邪,增强示范引领的威力。

    

创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大幕已启,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主动走上前台演好主角,做到独立负责、自主担责、恪尽全责。


(责任编辑:)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相关阅读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