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十三五”国家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强调,要全面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这抓住了食品药品安全的“牛鼻子”。
我国政府有四项职能,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的领域很宽泛,其中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政府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是基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执法,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执法犯法等不法行为,促进食品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监管的力量是强大的,可以动用诸多行政资源;但又是有限的,一方面,政府不可以僭越法律授权乱作为,另一方面,监管是作用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没有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落实,政府的监管就是一厢情愿,就会成空中楼阁。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药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承担者,必须全面履行主体责任,主要是: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格,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标准、流程或经营规则,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合格,对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日常检查、检验检测和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措施,改进和加强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者的这种主体责任既是食品药品安全的客观需要,也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他们主体责任意识的强弱,决定了履行主体责任的自觉程度,自觉性越高,产品质量安全就越有保障,市场秩序就会越好。可以说,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状态,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首要标志。
由此可见,政府监管责任与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是有严格区分的。如果说,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是一个运动场的话,那么政府(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监管,就是履行裁判员的职责,制定竞赛规则,维护竞赛秩序,惩处违规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只能在规则之内活动,监管者不能充当运动员,越俎代庖。换句话说,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上,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起着决定性作用,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政府负监管责任,起着维持秩序的作用,要解决市场本身解决不了的问题。
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者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责任意识就是自觉意识,责任就是担当,这是一种精神,更是一种品格。古人云:“天地生人,有一人应有一人之业。”“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办一个企业甚至办一个小食杂店,固然是要赚钱,但赚钱要守法、要有德,要守住诚实守信、货真价实商业伦理的底线,视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如生命,坚决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进店。全面履行自己承担的主体责任,这是每一个生产经营者应有的职业品质。
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政府要强化监管。没有生产经营者的担当尽责,就不会有真正的食品药品安全。但是如果没有监管,生产经营者未必都能够担当尽责。我们要按照国家“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规划的部署和要求,善于通过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技术的等综合手段,唤起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使他们自觉地担当起责任,守法生产,诚信经营,对消费者高度负责。我们在推进监管的法治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在实行全过程监管的同时,要加大稽查打假力度;要加快“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改革,把日常检查和市场抽验的结果公开在阳光之下,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完善“黑名单制度”,拉黑无良奸商,捍卫诚信品质,让一切生产经营者时刻记住:我是主体,我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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