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不可逾越法治边界
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后,专事打假而获取赔偿者逐渐增加。随着职业打假的深入,还酿生了行业细分,有专司食品药品打假的,有专攻广告打假的,还有医疗、化妆品等行业的“专业打假人”。对于职业打假,到底应该怎么看?仁智相见,议论颇多。有将其视为英雄者,也有将其归为“刁蛮之徒”者。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
发挥社会共治作用
毋庸置疑,职业打假人曾经为规范市场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揭露商业欺诈等发挥过积极作用。尤其是多年前的“公益打假人”对社会是有贡献的。上海曾经有一位女医生,锲而不舍地进行医疗器械行业打假,被其揭露的涉假医疗器械达数十种。其公益打假行为,受到公众普遍好评,还被央视选为2007年度感动中国人物。还有不少坚持不懈揭露伪科学骗局的科技工作者,他们着力于提高百姓的科学素养,从更高的层次上“打假”,同样可亲可敬。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其正面作用也不能一概否认。第一,对监管部门的工作有“督促”作用。有的地方之所以被职业打假者盯上,因为确实有可盯之处。假冒伪劣产品随处可见,却难觅监管部门的足迹。打假者根本不需要吹毛求疵,板上钉钉的假货摆在那里,商家认栽,监管部门也看到了自己工作的疏漏。有一段时间,不少地方将职业打假者视作洪水猛兽,也恰恰暴露了监管的不到位。第二,对商家行为的规范发挥了一定促进作用。既然被职业打假者瞄上,自然存在多多少少的问题。商家被打假,就需要“缴学费”,同样的错误今后就可能避免了。第三,推动政策完善。客观上 讲,有些所谓的“假”,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假,而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部门职责交叉、政出多门有很大关联。一些政府部门也通过职业打假案例,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完善,弥合衔接缝隙。
功能严重异化
随着市场规范程度的不断提升,商家企业也都加强了对供应商的审核工作,在货架上要找到假货并不容易。整个市场秩序处于持续向好的态势,制假售假者横行的土壤被不断铲除。如今形势下,职业打假者的功能已经发生严重异化。
有的打假者专门研究法规的“缝隙”,一旦被其抓住“软肋”,就会穷追不舍,不达目的不罢休。比如,打假盛行的食品领域,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断调整,监管部门职能的不断变化,与食品监管相关的一些规定存在交叉、矛盾的地方难以避免,从而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走偏”,一些职业打假人瞄准这个“商机”大做文章。食品标签、说明书违规问题,前几年就被打假者视为“捞钱”的亮点,动不动就10倍索赔,直至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属赔偿范围后,这方面的“打假热”才冷却下来。
在基层执法过程中,还屡见“低端”职业打假人做局敲诈商家的情形。曾有一家商场被投诉其销售的保健酒过期,但对打假者手中货品进行核对后发现,该批号与商家进货台账存在差异,经查明,该过期保健酒系打假者偷梁换柱所为。此类打假者往往难以被商家及时发现,结果只能赔钱了事。在餐饮行业,打假者做局索赔也屡见不鲜。例如,推杯换盏之间,“打假者”早将那蟑螂鼠尾地鳖毛发之类埋在了香喷喷的菜肴之中,然后自然是义愤填膺,胃肠乃至身心都受了极大的刺激,免单是远远解决不了问题的。
也有不少打假者聘有“法律顾问”,在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条款后,针对某一产品的“黑点”,将各种举报投诉推向相关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他们不断施压,只要商家妥协,立即拿钱走人。
总体上说,目前职业打假人出于公益者已较少见,更多的是基于营利。监管部门有时成为打假者的工具。在与职业打假者的周旋中,甘苦寸心知,真的需要认真思索未来之路。
呼唤规范的“职业打假”
将打假作为职业的只应该是两类对象。一类是政府监管者。比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是其重要职能,不但设有专门机构,还配有专门的执法人员,有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另一类是部分企业自行配备的品牌维护(打假)人员。不少知名品牌企业,都设立有专门的打假部门,负责本企业产品品牌的维护,尤其是甄别市场出现的假冒商品,并与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打假合力,推动市场净化。规范打假行为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鼓励公益打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打假是应该鼓励的。对此,政府部门应出台一系列鼓励措施,包括精神与物质奖励。但是,这种鼓励与打假索赔完全是两个概念。公益打假者将举报假冒商品视为公民义务,以生产与销售假冒产品者依法得到惩治为依归。政府对他们的褒奖,是基于他们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秩序所作出的贡献。
恶意打假者应该被揭露。对在利益驱动之下,通过偷梁换柱、恶意诋毁、勾结串通、胡搅蛮缠、恐吓勒索等手段,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打假人”,应予以无情揭露。目前,此类职业打假者呈现散在与流窜的特点。有的人将过期产品夹带进场,或在场外调包,或抓住瑕疵不放,令商家不胜其烦,也耗费了大量行政资源。
惩罚性赔偿需符合构成要件。不少打假人开口就是10倍赔偿,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领域,巨额索赔者频现,一次开价数百万元的并不鲜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有些打假者将上述规定作为索赔利器,并且屡屡得逞。其实,按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惩罚性赔偿,必须符合两个基本要件,一是行为的违法性,即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主观恶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现实中,绝大多数食品领域的打假索赔并不具备相关要件。比如,最常见的对过期食品的巨额索赔,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过期食品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两个概念。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只有通过检测才能得出结论。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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