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应纳入五个监管范畴

  • 作者:刘修发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12-12 14:51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同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许多地方正在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地方法规,笔者从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角度,建议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纳入五个监管范畴。

        一是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纳入法律法规监管范畴。在国家没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界定及安全监管做出具体规定或立法之前,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结合本辖区机构设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状及当地物产、特产等实际,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目录及食品添加剂品种、剂量;确立相关处罚规定和依据;形成各地区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监管实施意见,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自觉按条件、标准、规定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确保监管部门监管有依据、执法有杠杆、工作有抓手,促进食品加工小作坊健康发展。

        二是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纳入市场主体监管范畴。积极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自主创业。鉴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模小、办理许可条件要求高等特点,可以降低门槛,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证》后,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全部纳入市场主体监管范畴。

        三是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纳入自由裁量监管范畴。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由于多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处于低层次创业水平,有的仅维持生计而已,因此在行政处罚上应根据小作坊生产加工层次、违法事实、违法所得等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保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户创业积极性,维护法律规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入手,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等手段酌情处理。行政罚款以自由裁量为主,罚款金额3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为宜,必要时应严格按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纳入检验检测监管范畴。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检验检测部门、各食品品种检测指标及检测收费标准。原则上,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检验检测部门,负责辖区所有加工食品农药残留物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及食品包装材料超标等重点方面进行快速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存、公示、处理。检验检测部门根据食品加工风险程度,每季度抽样检测一次,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抽检频率,但每季度不得超过3次,尽量降低抽检费用,防止因抽检频率高、费用高等因素影响大众创业热情。

        五是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纳入部门联合监管范畴。进一步区分和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检验检测中心、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卫计委、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宣传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备案登记审批、检验检测、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形成联防联管、多部门共治的良好局面,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健康发展。(作者单位:山东省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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