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负面清单破解小作坊监管难题

  • 作者:高蓬勃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8-22 14:45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可见,该部法律的立法者已经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一部法律不可能适应于各地的食品安全要求,因此要求因地制宜制定相关地方法规。

  笔者对辖区内的44家小作坊进行了调研,食品小作坊经营的种类包括熟肉制品、面粉、植物油、调味品、淀粉制品等12类,经营人员从1人到10人不等,年销售额从几万元到百万元,经营面积从十几平方米到几千平方米,原辅料配方、加工工艺、经营方式等更是千差万别。一个县域内的食品小作坊便出现如此大的差别,全国范围内可想而知。因此,笔者认为,要加强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管,必须紧密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笔者所在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和“八个明确”制度。“负面清单”制度规定,除白酒、乳制品、罐头、冷冻饮品、保健食品等八类不允许食品小作坊经营的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登记后均可生产加工。“八个明确”即经过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在明确加工地点、设备布局、人员健康、加工品种、使用原料、添加辅料、用法用量、检测合格的基础上,一律准许生产加工。按照这一制度,笔者所在县域内44家小作坊由地下转为地上,置于阳光监管之下。同时,“负面清单”制度挤压了地下小作坊的生存空间,促其主动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登记以获得更大发展。在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基础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应加大对小作坊食品的抽样力度,通过抽样来规范食品小作坊经营、用料等行为。

  笔者所在的县局对食品小作坊全面登记后,部分监管者出现了较大担忧,认为小作坊较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落后,准许小作坊登记是一种对落后产业的鼓励;食品小作坊的销售区域目前没有限制,这易与获证企业造成冲突。对此,笔者认为,食品小作坊对方便群众生活、解决部分就业具有积极意义,对小作坊实施登记不会对当前食品生产许可制度造成冲击,而对食品小作坊销售区域限制则是一种用行政手段干涉市场的行为。因为食品小作坊经营规模的限制,其开拓市场能力有限,销售区域完全可以由市场自由调节。

  发展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对于食品小作坊监管难题,笔者认为各级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还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通过小作坊登记制度引导其硬件提升,基本消除脏、乱、差的地下小作坊;二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小作坊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让他们知悉用什么原辅料和添加剂,添加的比例是多少,如何生产出合格食品等基本的食品生产加工知识;三是时刻关注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经营和发展,对通过发展初步达到生产许可条件的要加强引导,帮扶其发展为食品生产获证企业,进而为以后的监管打下良好基础。

  (山东省博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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