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带来的思考

  • 作者:李 威 吴道忠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7-27 09:49

  近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过社会举报查处了一起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件。群众举报称,某公司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违法产品销往武汉市某商场。执法人员随即对商场和该公司的食品仓库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有与举报内容一致的产品和工作台、日期打码机、酒精等物品。该公司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被立案调查。

  据对该公司受委托人张某的询问调查以及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发货清单,证明该公司从业人员张某、钟某于2015年8月和9月,分别将冷冻食品通过酒精擦洗后重新打码的方式进行日期修改并销往武汉市某商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武汉市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该案是武汉市局贯彻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以来第一起涉及冷冻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案件。在调查取证方面,由于执法人员不是在第一时间和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在客观事实无法还原的情况下,如何还原法律事实、使获取的证据有效并使证据链条完整就成了案件处理的关键;否则,就难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定性处理。于是,执法人员把突破口放在了产品标签上:其一,涉嫌的3个不同厂家的产品,其标签的生产日期标注形式不可能完全一致,而执法人员发现的3个不同厂家的涉嫌产品中,其日期的标注形式一致,而同类产品的其他批号与涉嫌产品的标注形式大相径庭;其二,该公司食品仓库内发现有工作台、日期打码机、酒精等与经营行为无关的物品;其三,发货清单上的食品批号与现场发现的产品批号不一致。当执法人员拿出这些证据链条时,当事人不得不承认其涂改生产日期的事实。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即当事人反复强调其行为属冷冻行业的潜规则,并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但是根据行业经验,冷冻产品即使超过保质期,按照国家检测标准也可能通过安全检测。因此,执法人员还是按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进行了立案。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违法分子的作案手法更加趋于隐蔽,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在强调行业自律和主体责任的同时,还应建立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发现机制,对违法行为的举报者进行奖励,进而发动社会力量,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盲区,确保广大群众饮食安全。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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