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食品广告要谨言慎行

  • 作者:尹卫国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10-08 14:50

  近日,媒体报道,湖南长沙市消费者喻晖一纸诉状将“六个核桃”涉嫌虚假广告,以及广告代言人、著名主持人陈鲁豫告上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陈鲁豫由此成为新《广告法》施行后第二个商业广告代言人被起诉的明星。

  据喻晖陈述,今年9月12日,他在长沙一家乐福超市花76元购买一盒(20小瓶)“六个核桃”乳饮料,产品包装上赫然印有陈鲁豫头像和“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他通过查阅《中国药典》,发现并无关于核桃仁对人体大脑有治疗和保健功效的表述,而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曾发布消费提示,说明国家从未批准过补脑、提高智商等功能的保健食品。“六个核桃”属于保健饮料,其广告语暗示有补脑的功能,明显误导消费者,已构成虚假和欺诈宣传。为此,他要求“六个核桃”生产商及经营超市退还购货款76元,并赔偿500元;陈鲁豫作为广告代言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可谓耳熟能详,至今许多电视台仍在“广而告之”,该广告语虽无明说能“补脑”,但“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一看便知就是在宣传补脑的功能与作用。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很显然,“六个核桃”广告语明显带有暗示保障健康的意思,违反了《广告法》。不知陈鲁豫是否喝过“六个核桃”?是否切身感受到“六个核桃”给她带来的健脑及“耳聪目明”的功效?

  这起官司对明星代言广告是极大的警示,尤其代言食品药品广告更要谨言慎行,切莫被商家忽悠上当受骗。陈鲁豫是否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有待法院审理与认定,但不管结果如何,其名声与信誉的受损是显而易见的。

  据了解,“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已成为许多国家广告代言的法律“紧箍咒”,就是说广告代言人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要受到重罚。如美国好莱坞一位女演员因代言不实广告被罚款50万美元;法国著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因做虚假广告锒铛入狱2年,罪名是夸大产品功效。我国新《广告法》也采纳了“证言广告”的原则与精神。商业社会,名人是一种稀缺资源,明星广告代言,获取丰厚报酬也算“劳动”所得,但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即对广告真伪进行鉴别,对消费者负责,不能只取酬不担责,按照商家“旨意”信口开河。消费者愿意购买明星代言的产品,是出于对名人的信赖与追崇。明星们一定要洁身自好,珍惜名声,切莫自毁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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