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亟待建立

  • 作者:宁国栋 陈雅丽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08-05 10:49

  在今年4月底召开的全国食品安全办主任座谈会暨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工作会议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提出了“必须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的工作要求。笔者认为这一要求对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必要性

  与工业食品相比,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这里的追溯体系,不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纸质索证索票追溯,而是一种数字化、信息化的现代追溯技术体系)更为必要。

  一是食用农产品的交易特点决定了应当建立追溯体系。食用农产品的保质期有限,一般要求在较短的周期内完成采收、运输、交易和消费,产品质量具有隐匿性、效用滞后性的特点。在批发环节,食用农产品交易多在凌晨进行,双方交易迅速快捷,要求完全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难度很大。在零售环节,食用农产品销售一般只进行简易包装,产品的信息不像预包装食品那样完整清晰。如果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建立一套简便易行的信息化追溯体系,交易票据或者信息缺失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二是建立追溯体系有利于防止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地域性特征明显,一旦某个产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同类产品的区域性风险就非常高。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有利于政府及时对产地同类产品进行质量分析、综合治理,防止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或扩散。

  三是建立追溯体系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防止监管部门推脱责任。在流通环节处置问题食用农产品,至少有两个问题涉及产地农业部门,一是要求产地农业部门配合取证;二是告知产地农业部门进行后续处理。如果缺少完整的追溯体系,产品产地不清,不仅会给执法办案造成重大困难,而且必将造成涉及的几个产地农业部门之间相互推脱责任。

   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可行性

  当前,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一方面具有法律政策依据,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一是食用农产品监管由过去的多部门变为农业、食药监管两个部门管理,职责更加明确,协调更加方便。

  二是法律依据较为充足。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三是具有丰富的实践基础。国家从2003年就已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相关部门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议

  笔者认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需要农业部门和食药监管部门密切协作,既要加强领导,注重顶层设计,又要鼓励各地整合资源,加快推进。

  一是统一追溯体系技术标准。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农业产业化、市场化、信息化发展的特征。农产品要在全国顺畅流通并实行追溯,省际之间,省内各市、县之间建立的追溯体系就必须兼容。建议由省级食药监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追溯体系的技术标准、产地编码等予以统一规定,出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或指南,防止各地自行其是,对接不畅。

  二是强化地方政府的领导。当前已建立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呈现的部门化、分段化特征明显,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链条还没有形成。建议在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工作办公室,加强对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现有资源,强化科技创新,进一步完善食用农产品在生产、初加工、收购、贮藏、运输、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的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内容。在追溯品种的选择上,优先将生鲜肉、水产品和“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试点范围。同时建议将追溯体系建设纳入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创建的考评范围,以促进该项工作的落实。

  三是明确追溯体系建设主体。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经销商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受益人,应是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主体;政府的主要职能是鼓励、服务、指导、监督,绝不能越位操办。此外,追溯体系建设需要的技术、资金、人力要求决定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只能优先在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达到一定程度的企业实施(主要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大的物流企业、批发市场、超市等)。对实施追溯的农产品信息内容,应鼓励和允许实施企业实行个性化设计。以蔬菜为例,有资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定详细的种子出处、肥料使用、农药品种和喷洒周期、光照和湿度、营养成分、农药残留、运输节点和储藏周期等信息;条件差一些的企业,可以只设简单的产地信息和质量合格信息。当然,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一些高风险农产品品种追溯信息内容进行强制规定。

  四是健全财政补贴机制。笔者在陕西省开展的肉菜追溯体系建设调研中发现,一部分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因经费补贴等问题不愿意实施,设备安装、运转维护协调难度较大。一些零售商甚至不会操作带有追溯信息内容的电子秤和IC卡。尽管市场内设有供消费者查阅产品信息的终端系统,但消费者主动查询的较少。对此建议:一是建立健全财政补贴机制,各地政府将补贴的项目内容、资金数量、验收标准等予以公开,供各生产经营主体衡量选择;二是加大培训宣传力度,确保各生产经营主体能够熟练操作,各社会中介、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主动监督。

  (作者单位:陕西省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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