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险并非“免罪金牌”
在外面吃饭如果吃出了问题,餐馆却暂时拿不出钱赔付,那么保险公司将会第一时间介入赔钱,缓解双方压力——从今年10月开始,江苏将在全省多家餐饮企业推进这种食品责任保险的试点推广工作。这里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包含致病性微生物、不合格的水产品、食品中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等多种情形。目前已经在全省零星试点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主要针对中式快餐、学校食堂等,而从今年10月开始,即将推广的餐饮企业范围会更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科学素养日益提高,在公共信息如潮涌动的当下,老百姓已不再满足吃饱、吃得美味,而对食品营养健康、食品安全等特性有了更高的追求。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多发致使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忧虑不断增加。从地沟油、染色馒头、皮革奶,到白酒塑化剂、速成白羽鸡……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心中挥不去的阴霾,“到底还能吃什么”更是让老百姓忧心忡忡。
食品安全牵系千家万户,治理餐桌上的污染,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已成为政府重要的工作之一。一方面,当今的食品消费市场是现代科技化的产销过程。由于生产规模大,进入消费环节快,所以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相应地就会造成受害人数众多,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在社会公众呼吁加强监管、加大惩处之外,如何进一步更好地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已成为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潜在风险巨大。要降低公众利益的责任风险,减轻企业的风险责任,并依法强化食品企业对公众利益赔偿的责任与义务,就需要强制推行食品安全保险制度。一方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构筑食品安全防护网、捍卫国民健康服务体系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能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和第三方安全监督作用,从而管控企业的风险行为。比如,对事故多发企业的惩罚性费率可数倍于基础费率,对长期安全生产的企业降低保险费率等,从而促使企业加强食品安全内部管控。
去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提出将食品安全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之一,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今年3月,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务院食安办、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这就让很多人担心,一旦有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企业很有可能会愈发无视其社会责任,因为即使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企业可以将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给食品安全带来更大的隐患。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责任险并非万能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只能有限地化解和分散食品安全风险,而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要有效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必须明确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应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方面,参保并不是企业逃避主体责任的借口,更不是食品安全的“免罪金牌”。生产企业要以参保为契机,切实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推行食品安全保险制度,还需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需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等等;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食品监管职能,不能“以保险代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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