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点赞
2014年,济南市推行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5、6月份,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山东天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笔者近期分别走访了“投保人”和“承保人”,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促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的一剂“良药”。因为,保险条款中对食品安全有关的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原辅料供应、质量控制等影响产品安全的因素均概括在内,企业如果违背协议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由此带来的因产品质量发生问题造成的后果,企业自负。
启示之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净化产品市场、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道“防火墙”。由于前者的约束条款,一定程度上可以把那些不具备生产能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拒之门外、挡在墙外,逐渐迫使那些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产品退出市场,从而净化了产品市场、减轻市场监管的压力。
启示之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有效规避政府赔偿风险。凡是加入“保险”的企业,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政府不再掏钱埋单,而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从而走出“企业违法、政府埋单”的困境,也减轻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赔偿压力。
启示之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护了“4个层面”的基本利益。一是投保企业的合法利益;二是“承保人”的经济利益;三是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利益;四是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利益。因此,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得到了这4个层面人员的拥护和支持。
从试点单位反馈出的意见看,目前实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甲乙双方保险协议内容、条款比较宽泛,约束企业、赔偿范围不明细,易将消费者带入产品质量投诉不确切、承保人脱责、投保人引火烧身的尴尬境地。去年,山东天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曾遇到消费者投诉食用该品牌某保健食品出现肚子疼、头痛等不良反应。因其原因不明,承保人认为不属赔偿范围,消费者只好向食品生产企业要说法,非常尴尬。究其原因,主要是担保条款内容不具体、不细致所致。同时部分企业对加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缺乏足够认识。有的认为是件好事,应该积极推行;也有的认为,我的企业产品没问题,没必要投保,承受额外的经济负担。
笔者认为针对我国食品行业的现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势在必行。各级政府部门应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即便目前做不到全面强制参保,也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分级分类推广。
同时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进一步规范细化保险内容,切实做到互惠互利不留后患,将投保人承保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有机的结合,不断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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