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给虚假医药广告治理开“处方”

  • 作者:徐亚静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03-05 13:48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发布的汇总信息表明,2012、2013、2014年通报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数量分别为243856次、360333次和334279次,平均每年3万余次。大量虚假医药广告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蔓延,已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工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8部门联合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打击违法虚假医药广告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虚假医药广告猖獗的势头,但仍难杜绝虚假医药广告的频繁出现。

  虚假医药广告治理的难点在哪里?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其发布?“两会”代表、委员就违法医药广告治理提出建议。

  “我碰到过一些病人,看到广告断言说氨基葡萄糖可以治疗所有的骨关节炎,就在家里吃药不看医生,但实际上药品是有适应证的,反而耽误了病情。”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科主任温建民认为,虚假医药广告表现多样,有发布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内容的;有以举办咨询活动、专题讲座或开辟热线的形式变相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有假借名人信息发布非法医药广告的;有用非法印刷品发布虚假广告的;有对非药品、类药品作药品宣传的;有片面夸大药品的功效和治疗范围的……不少虚假医药广告隐蔽性强,危害极大。

  “我国的医药广告监管存在盲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认为虚假医药广告治理不力与多头管理有关。我国现行的医药和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分别归属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监管责任划分不清,容易造成监管脱节,形成监管盲区;涉及部门较多,行政程序繁杂,容易造成部门间推诿扯皮。”张伯礼代表说。

  “虚假广告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利益驱动的。”张伯礼代表认为,除去发布企业,媒体是虚假医药和保健食品广告的最终出口,也是非法利益的重要获利者,理应承担直接责任。但我国目前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过轻,所处罚款与获得的巨额利润相比微乎其微,广告违法成本极低,对媒体的责任追究也难以落到实处。此外,按照现行法律,也难以追究名人代言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副院长史大卓认为,宣传工作不到位,民众医药知识贫乏,对虚假医药广告辨识能力不足,是虚假医药广告大行其道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政府应加强医学药学科普和健康教育体系建设,成立医药科普教育领导小组或健康教育促进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医药科普健康教育工作。

  就虚假医药广告治理,张伯礼代表指出,应建立“政府-群众”互动的网络监测举报网站,实现虚假医药广告的社会共治;建立倒查机制,加大惩处力度,尤其要对虚假医药广告发布媒体及其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加大违法医药广告打击和惩处力度,完善医药广告监管法律法规,推动建立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本报记者  徐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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