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展会成为制售假药的温床

  • 作者:芦 苇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10-24 21:36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警方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药案,涉案金额达上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30名。据悉,该案中涉及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均是通过在各地举办的美容博览会相识,并相互勾结逐步发展出一个庞大的制售假药网络。

  展会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许多城市扩大贸易、拓展市场、带动和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药品和医疗美容行业的迅猛发展,一些大城市每年都会举办许多场各类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吸引全国各地的药品经销商和美容机构参加,部分参展商希望借此机会与各地同行交流资讯、洽谈业务,但还有一些参展者却别有目的,使得本应是行业交流平台的展会,反倒成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温床。

  不法分子之所以能明目张胆地在展会上“勾结”违法,笔者认为源于我国目前对展会业缺乏应有法律规制和行业监管。

  有关展会的立法,目前仅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中。据统计,涉及展会项目审批和管理之类的事项,就有23个部委规章,但落实在具体监管中,却很少有部门履责到位。而涉及药品展会的法律规定,仅见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参展商的义务和责任,但却难以从源头堵住不法分子借展会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因为没有相应的展会准入制度,展会举办者为获得最大利益,就会以不正当方式吸引参展者参展。其结果就是只要交了租金,谁都可以进入展厅进行药品销售,而至于参展药品的来源及真假,却少有人管理。

  《食品安全法》对于展会中各方的规定可谓较为全面,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在完善药品展会法规时,可借鉴这一规定,以义务性规定和连带责任的形式,强化展会举办者履责的积极性。

  当然,再完善的部门规章也难以解决整个展会业出现的问题。因为每一场展会都具有集聚性与互动性,是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大汇集,不法分子能通过美容博览会实施违法行为,也能通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其他行业展会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必须从法律制度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

  笔者建议:一是从立法上明确展会主办者、场地租赁者和参展者三方主体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二是明确具体的展会监管部门,制定展会行业标准,以此来约束展会各方当事人;三是建立展会申报备案和展会产品抽检制度,从源头上打击利用展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