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医药:华夏文明的瑰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这里的传统医药,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中医药、民族医药和民间医药三个组成部分。
“中医药”是以汉文化为背景的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医学,至今具有无可替代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地位,是中国传统医药的当然代表。
“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其中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土家族医药、回医药、朝鲜族医药等等。医药是人类与生俱来的需求,各个民族在历史上都有自己的医学创造与医学积累。目前,我国已有30多个少数民族整理出了传统医药资料。由于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不同,各个民族的传统医药的发展和继承状况并不平衡,有的建立了相当完整的医学体系,有的正在总结整理,有的则只剩下一些零星的单方验方和医疗经验。但总体来说,各民族医药都不是中医药的分支,而是中医药的姐妹。至于民族医药这个概念本身,并不是一个新创立的、统一的医学体系,而是多种民族医药成分聚合在一起的一个学术总称,从其民族性、历史性、传承性而言,它们和中医学有着相似的哲学思维、医疗特点、用药经验和历史命运,都属于中国的传统医药。
“民间医药”则是蕴藏在民间的养生习俗、单方验方、草医草药和医疗方面的一技之长者。民间医药并不一定受中医学的理论所指导,也很难归属于某个民族医药体系,从事民间医药的人一般被称为“民间草医”、“医药方面的一技之长者”或“民间确有专长人员”。
“民族医”的概念至少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民族医学”、“民族医药”则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普遍见于正式文件。事实上,民族医药的概念可以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民族医药”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医药,这里的“民族”二字,是指中华民族大家庭,具有本国的、本土的、非外来的含义,这样的表述方式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比如我们常说的“民族工业”、“民族企业”、“民族经济”等词汇,就是如此。狭义的“民族医药”则是特指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在我国,“民族”一词习惯上是“少数民族”的简称,所以上述“民族医药”的概念不会产生歧义,也不可能把中医学包容在内。
综上所述,中医药、民族医药和民间医药都是中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这表明,民族医药有自己独立的学术地位,享受与中医药相同的政策,在不违反《中医药条例》的前提下,民族医药可以有特殊的待遇。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在民族自治法、民族自治条例的范围内,允许制定某些相应的因地制宜的保护、继承、发展的具体措施。
同时,中国的传统医药包括民族医药、民间医药也是世界传统医药的一部分。世界卫生组织于1976年把传统医药列入工作日程,在2002年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2002~2005年传统医学战略》中,对传统医学下了确切的定义:“传统医学是传统中医学、印度医学及阿拉伯医学等传统医学系统以及多种形式的民间疗法的统称。”传统医学疗法包括药物疗法(如使用草药、动物器官和/或矿物)和非药物疗法(在基本不使用药物的情况下进行,比如针刺疗法、手法治疗及精神治疗)。在主要卫生保健系统基于对抗疗法或传统医学尚未纳入国家卫生保健系统的国家,传统医学经常被称为“补充”、“替代”或“非常规医学”。
显然,我国的民族医药不仅是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就其学术体系的完整性、继承保护的完善性和现代应用的广泛性而言,也应该是世界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者为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长、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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