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药品广告缘何屡禁不止
药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日益成为药品生产企业产品促销的主要手段。据统计,在常用药的使用方面,有80%的人是看过广告之后才去购买的。不久前闻名全国的黄柏胶囊假药案中,在167名被调查的服用人群中,有165名是通过广告认知并购买产品的。由此可见,药品广告已成为人们购药、用药的主要导向。
在多数药品生产企业能够依照《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发布其药品广告的同时,另外一些企业的行为就不那么合理合法了。他们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违规、违法发布虚假的药品广告,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药品广告的审批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发布后的检查结果表明,目前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况依然十分严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03年1月至9月共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8份,通报批评1378份,移送工商行政部门查处3878份。
现状:违法形式多样情节严重
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违法药品广告以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和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最为严重,分列第一和第二位。有些企业使用过期失效的广告批准文号进行宣传;更有甚者,伪造冒用广告批准文号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发布广告。此外,大众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目前也在逐步上升,呈“后来居上”的趋势。
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发布违法广告的情节十分恶劣,并且屡禁屡犯。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肿瘤辅助用药双灵固本散(原名中华灵芝宝),本属不允许在大众媒体上发布的处方药,但其不仅在大众媒介上擅自大量发布广告,甚至以新闻报道的方式进行大篇幅的虚假宣传,严重误导了消费者;被多次处罚后依旧我行我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第四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表明,双灵固本散的违法广告被监控到24次,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也因此居违法发布广告次数最多企业排行榜的首位。
成因:主体负有责任惩戒不够
违法药品广告泛滥的局面,是药品市场无序竞争的直接体现。由于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现象普遍存在,低档次与低附加值产品多,高技术含量与高附加值产品少。重复生产品种多造成药品市场供大于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促销,不惜重金大打广告战,甚至夸大药品的功能疗效进行虚假宣传,以不实的承诺取信消费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对2002年发布违法广告次数最多的11家企业进行了检查,到目前为止,发现青海金诃藏药、格拉丹东两家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亦存在严重问题,并已勒令其整改。由此可见,发布违法药品广告与企业的违法经营销售之间虽无必然联系,但这些企业不择手段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肯定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广告市场主体对违法广告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媒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依法审核刊播的药品广告是否经过审批,只要给钱就发布,不能严把广告刊播的最终关口。散布于全国的7万余家广告公司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缺少行业自律,也是造成药品广告市场混乱的原因之一。
另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目前,有关部门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不够,管理体制也存在问题。药品广告与其他商品广告不同,其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全国各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上市的审批机关,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能够及时发现厂家的宣传内容是否超出了广告审批范围。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处罚权,其最大的权限也只是撤销广告批准文号。这并不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一些企业仍旧可以通过非法渠道刊播广告。对违法行为不能实施及时到位的处罚,对于守法的企业而言无疑也是一种伤害。
出路:理顺管理体制加重处罚
从法律上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已成为当务之急。现行的《广告法》与目前药品监督管理模式的变化已不能很好地相互适应,而且处罚的力度不够,不能给违法者以有力的震慑。因此,必须加重对违法广告主的处罚,也要严惩媒介违法的刊播行为,保护合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和媒介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现在十分流行的、以新闻报道形式宣传药品功效的形式(俗称软广告)在法律上也应明确其定义、范围和违规违法发布的相应处罚措施。
在目前药品广告的审批和监督处罚职权分属药品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情况下,要想真正做到彻底清除违法药品广告,恐怕难度很大。药监部门在识别违法药品广告方面具有权威性,但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却未必那么专业。如果由药监部门进行监控,再转移到监督处罚部门进行处理,势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工作效率不高也势必影响到对事件处理的及时和准确。业内人士认为,不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把药品广告的审批权和监督处罚权集中到一个部门,使得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能够做到及时、准确、合理,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药品广告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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