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中药材市场须下“猛药”
中药材屡屡被曝出安全问题,“受伤”的是整个中药行业。客观来讲,近年来,相关部门对中药材的监管力度不可谓不大,对中药材市场乱象的整治不可谓不严厉。比如,2012年9月,国家药监部门曝光了安徽一批生产企业通过违法给中药饮片染色进行增重的情况。其中,8家严重违规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6家企业被收回GMP证书,并对其中12家企业立案调查。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整治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药材市场普遍掺杂使假的局面,非法加工、掺杂掺假、染色增重、以次充好等违法现象目前仍然存在。
究其原因,中药材市场整治只解决了流通领域的部分问题,而中药材从种植、生产到经营“靠天吃饭”、粗放式发展的痼疾并没有彻底改变。由于中药材的来源缺乏有效控制,加上检验鉴别的手段相对有限,致使众多中药材生产经营者不惜铤而走险,制售假、劣中药材,并从中牟取暴利。
种种乱象表明,中药材掺杂使假具有普遍性,更像是行业的“潜规则”,于监管而言又多有法不责众的尴尬。不可否认的是,利益驱动是中药材造假的直接诱因。中药材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小而多,无序恶性竞争,最终形成了中药材市场的乱象,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局。就中药饮片加工来看,只不过是中药材加工的第一个环节,通过炮制改变中药原材的性状,为中药制剂企业提供原料,或者为临床医诊提供单方,初加工的特性决定了行业“两头受制”的局面,即受制于原料来源与下一环节的市场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保护主义对行政执法的干扰也难辞其咎。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笼罩下,加强监管还可能扭曲为“监护”。 相关数据显示,很多中药材专业市场为地方政府的支柱产业,超过了当地GDP的10%以上。因此,对一些中药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当地监管部门要么“视而不见”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么“板子”往往高高拿起、轻轻放下,这无疑助长了一些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使得监管查处走了过场。
还有就是中药材监管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足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就《药品管理法》而言,涉及中药材生产经营行为的条款非常少。而在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也仅从中药材采购、保管、验收等方面做了简单的义务性规定。虽然我国早在2002年就出台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在该规范中,对与中药材生产相关的产地生态环境、种质和繁殖材料、栽培与养殖管理、包装、运输与贮藏、质量管理、人员和设备、文件管理等方面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规范并不是强制执行,而是由企业自愿认证。
如果任由伪劣药材横行,不仅会让整个中医药产业陷入生存危机,重创中医和中药的公信力,还会让服用劣质中药的患者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因此,中药材市场“拨乱反正”已是迫在眉睫,治沉疴须下“猛药”。
首先,制定统一的中药炮制标准,规范中药饮片的药源、药用部位及加工炮制方法,并从有效成分、浸出物、杂质检查等关键环节对中药饮片生产加以控制,促使饮片生产企业按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生产行为。
其次,从种植源头把控中药材质量。当前应加大对种植户的教育,通过成立合作社等方式将散户集中起来,并加快建立追溯体系,从源头把控中药材的质量安全。对此,国际上植物药的监管经验值得借鉴。例如韩国,在高丽参的生产管理中,政府制定了从人参的选种、种植、栽培到初加工的严格管理规范,同时也有相应的质量标准对人参的化学物质含量、农药含量等进行检测,这样就保证了高丽参质量较高和农药含量较低;此外,韩国还成立了高丽参新型生产机构——韩国人参公社,专门负责高丽参的生产销售,这样既保证了特定品种药材的较高品质,又有助于树立品牌。同时,重奖激励民间举报掺假的行为,吸纳药厂、医院的执业药师等专业力量参与药监部门督察,形成群防群治的格局。
更为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对于那些因地方保护主义而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政行为导致的中药材市场违法乱象,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只有严惩装聋作哑的监管部门和失职渎职的官员,才能提醒地方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不再尸位素餐,坐视假冒伪劣产品横行,损害公众利益。
此外,进一步完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细化和增加中药材监管的有关条款也显得十分紧迫。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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