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界定
在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申请人申请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但当笔者问其是否知道什么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时,听到的回答往往是“有包装的就是预包装食品,无包装的就是散装食品”;甚至有的食品监管人员也搞不明白,在日常监管中要求一些经营有包装的农畜产品经营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可见,不论是食品经营者还是监管人员,对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理解都存在一定误区。下面,笔者结合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经验,就如何界定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谈几点看法。
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根据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该部门规章只是将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作为不同经营项目进行了分类,但对其界定及条件要求还需结合其他食品法律法规来认定。
首先,来看预包装食品的两个要件。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进一步明确,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其次,来看散装食品的两个要件。根据《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定,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现为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进一步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综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可知,食品经营许可中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均是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是包装食品,但不是所有的包装食品都是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许可中的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且包装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除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普通食品。散装食品并非裸装食品,它是指称量销售的食品,其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销售时是裸装的食品,比如10kg/袋的瓜子,在食品流通企业拆零后,转化为散装食品。另一种是销售时是有包装的食品,比如糖果,在食品流通企业拆去运输包装后,称量销售。
(作者单位: 四川省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2017中国食品药品网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