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食药知识产权需政企合作

  • 作者:王东海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05-18 12:05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称,去年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30件,其中商标侵权案158件,这些商标侵权案大多数涉及药品和食品领域,关系到民众的饮食用药安全。据悉,在这些食品药品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商品与真品十分相似,普通消费者很容易被误导和欺骗。

  当前,侵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往往是不法分子的惯用伎俩。实践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的多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案件都具有双重性,即行为人既违反了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又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其制售的既是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又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从政府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这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饮食用药安全,扰乱了正常的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从食品药品企业的角度来看,这些侵犯商标权益的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商标所属企业的声誉和已注册商标的价值,对守法企业做强做大是一种无形制约。可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要依法严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制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食品药品也要依法追责,如何在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将二者融为一体,值得行政监管部门与相关企业深思。

  为防止自有品牌被假冒,目前大多数食品药品企业都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打假部门,然而由于维权手段有限,企业发现假冒自己商标的产品后无法第一时间取得证据,致使许多不法分子逃之夭夭。再加上企业获取产品被假冒的线索有限,仅靠企业打假人员四处撒网式搜索,成本大,且成效不高。而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言,严打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是其法定职责,且依靠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平台以及其他行政监管工具,可以获取大量违法线索。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利益的驱使,制假售假分子利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造假的隐蔽性越来越强,一些假冒产品几乎与正品相同,执法人员很难用肉眼鉴别,因此需要相关企业协助调查取证。鉴于此,笔者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保护食品药品知识产权。

  行政监管部门与食品药品企业合作,互通打假信息,企业为监管部门及时提供打假鉴别技术,协助收集、固定证据。监管部门积极运用稽查办案手段和食品药品检测设备,提高打假的靶向性;主动协同企业打击侵犯知识行为,督促相关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动有关部门及时立案。这种政企合作的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整合了分散的打假资源,进一步提升了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当然,这种政企合作模式的建立不仅需要常态工作机制,还需要监管部门与食品药品企业建立相应的打假网络或平台,确保打假信息畅通无阻、即时传输、资源共享。同时,还要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合作关系健康发展,进而提高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的打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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