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构建食品药品案件行刑衔接新机制

  • 作者:张贵赋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10-26 23:35

  本报讯  近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证据认定、鉴定意见、案件通报等内容,实现了行刑案件查办无缝对接,解决了长期以来食药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办理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法律适用理解不一、工作脱节等问题,开创了稽查打假新局面。

  《意见》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提请提前介入侦查,公安机关发现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线索也应及时移送食药监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公众反映强烈、媒体高度关注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事项要联合挂牌督办。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挂牌督办案件,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应纳入督办范围,并全程跟踪和督导下级机关办理。对疑难复杂案件,如果外省已有相关案例,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研究,可在内部发布,供基层法院审判时参考。

  在法律运用上,《意见》明确,无法检验、鉴定,但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含基层)作出“假药或者按假药论处”认定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经检验检测,可直接对涉案食品药品进行依法认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含基层)依法出具认定意见;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检验检测报告出具相关鉴定意见,对直接出具鉴定意见有困难的,可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及出具鉴定意见。(张贵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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