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食品申诉案件引发的思考

  • 作者:马金强 孙建新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10-05 20:18

  不久前的一天,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来了一位消费者,其申诉称,当天在南浔镇一家超市购买的12袋“渊缘”牌豆奶粉(维他型)外包装无营养标签,怀疑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请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面对这样的消费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高度重视,立即对其购买的12袋豆奶粉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豆奶粉外包装的确没有标注营养标签,随后前往被投诉的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超市已无该豆奶粉销售。

  针对申诉人所称的“营养标签”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也查找了相关资料,了解到:原卫生部2011年10月公布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标签上强制标示4种营养成分和能量(“4+1”)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4”是指核心营养素,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1”是指能量。该标准还对其他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执法人员确定:南浔镇大润发超市销售12袋外包装未标注营养标签的“渊缘”牌豆奶粉(维他型)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属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

  最后,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申诉人和被投诉的超市最后达成一致:超市全额退款,并一次性补偿申诉人1185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处以2000元的罚款。

  这个案子引发了笔者对当前食品市场监管的思考。

  其一,执法必须知法。该案是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第一个有关“未标注营养标签”的食品案件,在此之前,执法人员对有关食品营养标签的规定几乎没有了解,这就为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执法人员必须紧跟时代脚步,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法规、新知识,及时关注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提高自己的办案水平和理论知识。绝不能在申诉人提出申诉时,执法人员却一头雾水,不知所云。执法却不知法,这是执法人员的大忌。这会严重降低执法部门在群众中的威信,更会严重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其二,重视“职业打假人”。在对申诉人做询问笔录的过程中,申诉人承认其是“职业打假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就明确了一个基本前提:消费者仅指为生活而消费的自然人。“职业打假人”是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的人,现在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还存在质疑,但是无论他们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些人洞悉我国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在保护权益人利益的有关规定,他们的打假行为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合理地引导这支社会力量来监督本部门的执法工作,也可以发挥这支社会力量来规范市场秩序,为市场监管部门实现更好地日常监管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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