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质量受权人制度“遍地开花”

  • 作者:王涤非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10-02 21:01

  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而这些大大小小的责任主体,都是整个经济社会的“细胞”,它们的生产经营运作状况,直接关乎其最终产品的安全与否。

  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有两大支撑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一是技术支撑体系,比如企业的生产设备、研发条件、自建的检测室等,主要由硬件“挂帅”;二是管理支撑体系,比如ISO9000认证系列及HACCP、GMP的贯标认证情况、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员工培训等,以软件和人力资源为主。笔者认为,目前,一些地区正在试点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正是连接起技术支撑体系与管理支撑体系的纽带,质量受权人所在的位置,不是单个的点,而是动态化的,是整个质控流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2009年,我国率先在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3年之后,决定在食品行业进行试点,2012年发布了《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的通知》。这虽然不是在食品生产领域全面推开,但却标志着保健食品行业先一步跨进了现代化质量控制的门槛。一年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面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授权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全权负责质量安全,并以文件形式授权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和出厂放行责任。”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层面最为统一和详尽的规定。

  食品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准确涵义,是指食品企业所授权的特定质量管理人员对食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和管理,对生产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保证性进行内审,更重要的是,由质量受权人承担产品放行责任。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对于强化食品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具有现实意义,符合《食品安全法》把企业作为食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立法要求。

  笔者认为,应当逐步扩大食品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覆盖面,尽快从保健食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扩展到所有食品,从食品生产扩展到食品经营,以充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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