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确界定20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行为

  • 作者:朱旭东
  • 来源:新华社
  • 2014-09-06 07:34

    据新华社南京5月14日电(记者朱旭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总结近年来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将20类行为明确界定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不良行为。 
    这20类行为包括: 
    1、销售或变相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 
    2、擅自增加或篡改注册产品的规格、型号; 
    3、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产品; 
    4、不按产品标准进行出厂检验,不能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以及提供虚假合格证明的; 
    5、擅自扩大产品治疗范围、适应症或擅自提供与批准产品注册内容不相符合的产品信息; 
    6、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擅自变动批准的广告内容的; 
    7、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8、超出许可“产品范围”擅自组织生产的; 
    9、因企业自身原因使《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批准内容发生变化,30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10、未按规定及时申请换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满后,未领取新证仍继续生产的; 
    11、增加或变更生产场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 
    12、涂改、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以及以其它形式非法提供或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13、未经批准委托或受托生产在国内销售注册产品的; 
    14、降低生产条件组织生产的; 
    15、向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销售医疗器械的; 
    16、伪造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生产批号的; 
    17、售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使用、封存等措施或出现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后,4小时内不及时报告的; 
    18、通过质量体系考核或有关产品的实施细则验收后,降低主要管理要求,致使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 
    19、二、三类医疗器械未有效实施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 
    20、拒绝或逃避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的; 
    这20类行为以及其它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药品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将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行为登记表》,并归入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如果企业在一年内被登记有两次不良行为,当地药品监督部门将向该企业发出《告诫书》,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对多次发生不良行为的企业,还将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示,以增加其失信成本。同时,对上年度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药品监督也将予以豁免检查或减少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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