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徽药监和卫生部门联手抓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管理

  • 作者:郎战、张磊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06 07:33

   

各把一道关     分工抓规范
陕西安徽药监和卫生部门联手抓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管理

2003年12月29日

    据中国医药报陕西讯 记者郎战报道 不久前,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的五家新办医疗机构通过药监部门检查验收,拿到了卫生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这是该县药监部门与卫生部门相互配合,规范医疗机构药房管理中的一事例。  
    岚皋县地处大巴山北麓,农业人口占86.7%,农民用药主要依靠乡镇卫生院及卫生所(室)以及个体诊所的药房,这些单位的涉药人员质量意识较差,药房管理混乱,使农民用药安全存在诸多隐患。今年元月,安康市药监局岚皋分局在对西河乡卫生所药房进行执法检查时,查获过期失效药品达147种、430盒(支)。更为严重的是,全县47家乡镇兽医站全都经营人用药品。面对遍布深山大川的医疗单位药房管理的无序现状,该分局积极采取有效办法。他们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与县卫生局联起手来,共同分析、研究全县医疗机构药房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探讨对策。两部门参照GSP标准,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于今年7月7日联合制定出台了《县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要求,医疗机构药房必须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并设置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办法》同时对县、乡、镇、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县级医疗机构药房、库房、中心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房、库房面积及药品储存设备、药品购进等都逐一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卫生部门还发出通知,医疗机构只有在其药品管理通过药监部门的检查后方可拿到卫生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办法》出台后,县药监分局又组织全县282名从药人员进行了相关培训,并进行了培训考核,98%的参训人员拿到了合格证书。紧接着,县药监分局按照《办法》的要求对全县医疗机构药房进行为期三个月的整顿。11月初,县药监分局和县卫生局联手对35家医疗机构药房进行了检查验收,结果仅有8家通过了验收。两部门对未能通过验收的机构提出限期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再次验收,直至达标为止。  
    据悉,两局计划在今后的6个月内对全县221家医疗机构的药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又据中国医药报安徽讯  为进一步加大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监管力度,近日,安徽省药监局、卫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共同制定、印发了《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和《安徽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  
    《办法》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有一名领导负责并有专人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二是医疗机构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行为应符合GSP的相关要求。  
    《目录》所列常用药品245种,急救药品12种,能基本满足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日常诊疗需要。《目录》的适用范围是:个人设置的各类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同时适用于其它所有制形式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及医务室等医疗机构。2004年4月1日后,超出《目录》范围购进和使用药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安徽省药监局还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目录》范围向上述医疗机构供应药品,违者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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