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保障公众饮食安全,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对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作进一步明确,确保全市食品安全实现无缝隙监管。
《意见》中,根据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监管环节分为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的监管、现场制售食品和小作坊的监管、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监管、展销、储运和物流食品的监管、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监管和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等六部分进行了职责分工。
《意见》明确:涉及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主体。对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农牧业、商务部门负责监管;进入市场后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对现场制售食品(包括小作坊)行为的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及周边现场制售和小作坊食品户,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和小作坊食品户,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干式和湿式点心餐饮类制售行为、学生“小饭桌”、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茶餐厅、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和有固定门店,但因季节原因将经营场所延伸至店外的现场制售食品摊贩、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对展销、储运和物流食品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对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由城市执法部门负责监管,并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流动食品摊贩,对在固定地点、固定路段的食品摊贩,如马路市场、早市、夜市等,负责督促从业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
《意见》还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密切配合,积极协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共同构筑食品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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