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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实行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公示制
为有效解决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工作面广量大的难题,落实科学监管要求,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日前,浙江省平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公示制,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公示制度。
该制度要求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证,如实做好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记录,同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记录本悬挂于店堂的显著位置以便群众查阅。检查记录将作为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平安药店评定的重要依据,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自律意识,着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此外,还将在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并对问题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该局还将以实行公示制为契机,着力提高监督检查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推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诚信自律、规范经营,进一步确保药品质量处于可控状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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