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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实行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制度
为避免抽验合格药品浪费,减少被抽样单位的经济负担,云南省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红河州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以前,抽验药品经检验后无论是否合格都不退回,而是由检验单位按规定保存一年,到期后药品大都超出有效期或临近失效期,不仅造成浪费,而且失效期药品的处理也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
根据《规定》,年度抽验计划检验合格的剩余药品将由被抽样单位在检验报告书发出后1个月内到检验单位填表取回,被抽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对抽验剩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易腐败、霉变、挥发及开封后无保留价值的药品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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