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警察”可助力药用辅料监管

  • 作者:王华锋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06 07:5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公安部于3月28日下午在京联合召开“食品药品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表示,国家将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以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专门的食药违法侦查办案人员,被形象地称为“食药(安全)警察”。有业内人士指出,该举措对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实现更有效的打击,震慑力更强,对药用辅料监管也将提供强有力的助力。
    “对药用辅料实现有效监管,不能仅仅依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力量。”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帅放文表示,当前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长链条跨区域案件明显增多,犯罪手法升级、活动愈加隐蔽。比如在药品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极少数企业为追求非法利益,或以化工原辅料代替药用原辅料,或以假劣原辅料进行生产,或虚开、冒开、代开以及使用虚假发票,违法违规经营销售药品,甚至伪造生产记录、合同、发票等。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建立专业执法队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技术水平和执法能力还远远不足,尽管各地食药监管部门都组建了稽查队伍来查处违法案件,但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以罚代刑”现象,很难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亦导致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偏低。
    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是为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监督侦查力量而设立的,特别要针对当前食品药品犯罪隐蔽化、跨区域化、网络化的突出问题,通过食品药品稽查侦查联合执法,对食品药品从原辅料到制成品,直至上市后的全生命周期犯罪问题加强案件侦办打击力度。沈阳药科大学教授杨悦认为,药品辅料安全是药品供应链安全的一部分,打击涉及辅料的犯罪活动也在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的职能范围之内,该局的设立对药用原辅料和制剂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有震慑作用。
    在谈到如何发挥“食药(安全)警察”的作用时,杨悦指出,“食药(安全)警察”主要与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协同侦办食品药品犯罪活动,对于药品监管稽查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食药(安全)警察”参与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侦办处置工作。依据《人民警察法》,“食药(安全)警察”应当具有行政处置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紧急状态处置权,这些权力的行使对于控制可疑食品药品和相关人员,强制传唤、隔离和约束当事人、进行盘问、检查等具有特殊作用。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重点会同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协同查处、联合督办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充分发挥《刑法》在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对涉刑案件依法严惩。
    “组建专门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机构固然重要,但还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帅放文强调,打击违法生产、使用药用辅料需要充分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药用辅料监督管理中,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这不能不说是药用辅料监督管理中的缺憾。我国药品和药用辅料行业适用的主要法律是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但《药品管理法》对药用辅料的生产、加工和流通各个环节基本没有涉及。法律制度不完善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内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规定比较宽泛,不准确,如《刑法》对于生产假冒产品仅有金额处罚,但金额限额没有界定,有些条款对实际问题约束力不强,无法实际操作,有些条款法律概念只定性不定量,而且字面有歧义且内容陈旧,例如:有些地区原料药和药用辅料标准还是上世纪60年代制定的标准,法律对二甘醇等有毒化学物质只字未提,但执法依据不变,导致犯罪成本太低。二是法律体系不系统。我国关于药品或药用辅料法律法规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调整范围较窄,定性不准确,大量存在处理不得当的现象。
    没有法律作为支撑,就难以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有了法律利剑才能斩断犯罪分子作恶的魔爪。帅放文指出,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切实加强药用辅料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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