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一步明确<br>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要求

  • 作者:中国食品药品网
  • 来源:SFDA网站
  • 2014-09-06 07:49

    据SFDA网站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近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五个方面全面规范企业检验行为。
    一是健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要求,建立并全面落实原辅料验收、贮存、使用、检验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是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检验能力建设。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具备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鉴别或质量检验所需的能力和条件。质检人员应为专职,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过相关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的技能和要求。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校验,具备检验所需可靠性和精确度。
    三是落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制度。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经备案的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的每一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批号编制的管理规定,确保每批产品必须是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均质产品。
    四是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留样管理。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留样管理制度,对所生产的每批保健食品均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室内,并至少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一年。留样室的面积应当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并具备与产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留样数量应当至少满足对该产品按质量标准进行三次全检的需要,或至少4个独立包装产品。
    五是规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要求。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个别检测类别和项目确需委托具备相关法定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的,应当向省局、市局提交书面报告,附委托检验合同,并说明理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应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检验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技术事项。采取委托检验方式的生产企业应尽快具备对所生产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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