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

  • 作者:中国食品药品网
  • 来源:SFDA网站
  • 2014-09-06 07:43

   据SFDA网站讯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开展药品零差率改革、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从2010年起,全省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本省增补的非目录品种共455种;临时用药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比例;2010年1月1日起不得再购进目录外药品(临时用药除外);库存的基层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集中招标,在各市确标基础上,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其委托的具有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并负责配送;开展统一配送后,不得自行采购药品。逐步扩大药品零差率改革试点。从2010年1月30日起,30%政府承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零差率销售,年内扩大到60%;2011年全面实施。
    《意见》指出,对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贴”的原则。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为经常性、财政专项补助、其他等三项收入。经常性收入中的医疗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医疗收入的影响、物价、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以及医保补助标准提高等特殊因素进行核定。经常性收入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以及公共服务的要求量、质量进行核定;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卫生监督和爱国卫生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意见》还规定要加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管理。由物价、监察、卫生、财政等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动态监测,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违反规定使用基层用药目录外药品的单位,通报批评,并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核定扣减财政补助经费;对擅自加价销售行为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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