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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零售药店实行四级管理
据SFDA网站讯 从2008年9月起,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海口、三亚、琼海等市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严禁超出自身资质“越级”售药。
根据试点方案,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原则上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可以登记销售的处方药(具体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三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四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其中,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出售的药品;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
分级采取动态管理,给企业提供自我升级的空间。为了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出台配套的巡视制度,进行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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