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为药品监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br>——各地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不得干扰正常执法

  • 作者:李天书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06 07:39

    本报湖北讯 记者李天书报道 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强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执法,要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通知强调,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大力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要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通知还就不断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加强部门协调,积极应对、有效处置药品安全事件;加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突出抓好农村药品安全工作等内容进行了部署。通知提出,要结合实施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加大对药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药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积极创新监管手段,不断改善基层监督执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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